3月1日起出入滇河道禁止游泳洗车
1月12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执行。3月1日起,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将处以10万-50万元罚款,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在河道边洗车,将被处以50-500元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在主要出入滇池河道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以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据悉,此次是《条例》颁布实施5年以来进行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少量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细化了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对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作了统一。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对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作了特别规定,即“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条例》适用于昆明市所有河道,并针对出入滇池的河道在若干条款中提出额外要求。如,出入滇池河道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还要求建设滨水休憩林荫带,种植合适树种;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禽畜。
对于所有河道而言,在保护范围内都禁止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否则将被处以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倾倒、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违者处罚力度将达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禁止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同样被禁止。如果违反以上条例,将被处以50-500元的罚款。
此外,为了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保持一致,《条例》规范了主要出入滇河道名称,它们是: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