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云南省管药品价格取消

12.01.2016  11:10

昨日,省发改委在网站上发布了我省贯彻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6月1日起,取消我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管药品价格。

通知中提到,自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同步取消我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管药品价格,包括列入2009 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作为处方和非处方药品管理(即双跨)的剂型;列入2010年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云南省调剂增加品种(包括列入报销范围内的所有品种),以及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品种;医院制剂、《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

通知中还指出,医疗机构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整价格。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同时,对不合理药价将开展成本价格调查。本报记者 欧阳小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