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黑名单” 如何执行是关键

06.06.2016  03:12

 

近日,国家旅游局向各地区旅游局下发了修订后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去年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版《办法》)停止实施。新《办法》增加了有关条款,同时把旅游从业人员违规的规定,同样列入不文明记录。

这一举措在业内看来是对旧版《办法》的补充完善,细化了《办法》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

增加条款明确信息记录时间

从新《办法》中可以看出,不文明行为界定范围扩大了。去年国家旅游局修改后的《办法》中,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行为共7条,新《办法》则变为9条。新增了“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两条。

此外,新《办法》对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也做了调整。旧版《办法》对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至2年。而新《办法》记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并按当事人的不文明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了更为细化精准的规定。比如当事人违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至5年;当事人受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保存期为2至4年;未受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

有业者指出,新版《办法》中所增加的内容,也说明了旅游主管部门在旧《办法》实施一年多后对发现问题的完善,操作性更强。“文明旅游并非是朝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在实施中发现问题进行完善,让游客对不文明行为的界定及所要承担的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对减少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旅游从业者及监护人

被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新《办法》中最大的突破,便是将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即“旅游从业人员”违规,也纳入了“不文明行为记录”。

新《办法》明确,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其实早在去年7月底,国家旅游局就公布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力图通过对旅游从业者行为的监督,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此次发布的新《办法》中,则将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不文明规定合并在一起,处理依据统一、处理办法统一、上报以及公布办法统一。

以往的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中,矛头指向性较为单一,要么旅游从业者,要么是游客,此次《办法》对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这样更有利于监督,约束旅游不文明行为。” 云南省旅发委行管处处长杨澄表示。

此外,新《办法》还特别强调“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发生不文明行为的主体进行了更加精准的责任明确。

处罚机制仍是关注焦点

采访中,业内人士对新旧《办法》所能起到的震慑作用给予了肯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就如一个‘黑名单’。进入黑名单后如果被通报,还是很有威慑力的,因为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名誉还是很重要的。” 云南美途海外旅行社总经理汪涛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说。

但他同时也表示,从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上榜“黑名单”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来看,他们的行为大多其实都已经触犯法律了,但许多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也是不文明行为,对这些行为该如何处罚,还应明确列出。

这一说法也被其他业者认同,普遍的看法是,“黑名单”对未触犯法律的不文明游客来说,约束作用就比较小。对此,有业者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可同公安、海关、边检、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一起搭建信誉平台,若有进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这一“黑名单”的,则对其信誉度产生一定的影响,达到硬约束的要求。

云南省旅发委行管处处长杨澄表示,不文明行为涉及公民的素质、观念、习惯等客观因素,要短时间内杜绝不太实际,旅游主管部门也一直对《办法》进行着完善,同时也需要依靠国家旅游局加强对各个行业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将《办法》发挥至最大的作用,约束不文明行为的发生,提升出游市场大环境。

记者 李光耀/文 孙兵/摄(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