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发〔2016〕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继续实施重点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和目标任务倒逼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州人民政府对8县(市)人民政府和6个重点行业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实行州、县(市)联动,聚集要素保障,全力推进全州“3个30”重点项目建设。州财政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2亿元,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提出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州城投公司向银行贷款10亿元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在办理信贷手续一个月后,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州人民政府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州财政局、州城投公司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全力争取中央、省专项建设资金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补助。州属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在6月底前提出具体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实施目标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确保专项资金6月底前拨付60%以上,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拨付到位,并尽量提前拨付。同时,9月底前未能提出具体资金分配办法的专项资金将收回财政预算,由州人民政府统筹调整到其他急需资金的项目。(州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州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务局、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农发行文山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有效扩大社会投资
发挥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的作用,开展好PPP项目推介工作,全面推进PPP项目实施。成立州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等部门资源,统筹安排全州PPP项目工作。发布我州PPP项目实施意见,指导全州PPP项目识别、项目准备和实施工作。加大项目筛选,及时录入项目信息,在州人民政府政务网、国家财政部PPP中心网站发布项目信息,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加快项目落地实施。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专项建设基金,完善投放条件。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在积极争取省政府安排的2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州财政筹措3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与省政策配套,100万元用于项目策划和包装,200万元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引进的落地项目给予奖励。(州财政局、发改委、招商合作局牵头;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农发行文山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州财政筹措1000万元资金支持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启动建设八县(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对年内实现开工建设的县(市)进行补助共240万元;积极推进文山、砚山、丘北等海绵城市省级试点项目,在积极争取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同时,州级分别给予8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力争挤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的盘子。2016年规划新建城市公共厕所106座,改造提升城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48座,新建乡(镇)公共厕所27座、行政村公共厕所233座,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同时,州级分别给予新建城市公共厕所3万元/座、改造提升城市公共厕所1.5万元/座、乡村公厕0.5万元/座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筹安排充实项目进入基金盘子,鼓励引导各县(市)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惠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旅发委,农发行文山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进一步加大扩销促产补助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省级鼓励政策支持的同时,州财政筹措200万元,用于除烟草和电力企业外,对全州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每户企业20万元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和担保。加快以三七为主的医药制造业提质增效,积极帮助我州以三七为主的骨干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批文的各类重点药品申请进入省州医保目录;支持我州以三七为主的制药骨干企业参与全省和我州的药品招标采购,积极争取省州对优势品种和主导品种给予倾斜照顾。州级财政安排资金500万元设立州级三七产品短期临时储存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配套省三七产品临时储存补助。充分发挥三七制药领军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相关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建立三七战略收储联盟,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议价、统一销售,建立合理的三七价格调控机制。继续组织我州各制糖企业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做好2016年省级蔗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争取省级扶持蔗糖企业加快发展。要及时组织做好2016年食糖短期临时储存工作,园满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食糖短期临时储存任务,争取上级食糖工业短期收储专项资金的大力支持。(州工信委、卫计委牵头;州财政局、生物三七局、统计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烟草专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州财政筹措资金310万元,积极争取省达规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其中安排150万元奖励年内新建投产纳规、首次由规模以下升规的企业。鼓励使用本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水泥、钢结构、矿山专用设备等工业产品,在州内注册的企业,以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为限,从高到低排名,奖励前10户企业,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企业产品金额达500万元以上、排名在前3户的,每户给予20万元的营销费用补助。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州工信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州统计局、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鼓励工业企业复产
定期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停产半停产情况调查,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复产达产。州财政筹措400万元,对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的企业,自复产之日起,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从高到低排名,奖励前15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全州排名前5户,且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全州排名前6—10名,且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全州排名前11—15名,且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企业可以享受鼓励企业扩销促产政策。(州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发展动力
加强行业自律,对铁合金、水泥、有色金属行业全力实施“禁、退、减、并、转、升”;对铁合金、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筹集专项资金,对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给予补助和奖励。鼓励商业银行在兼顾风险和效益的前提下,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出台有利于去产能和人员安置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有序清退没有市场、没有效益、亏损严重的产业、企业、产品,激发和释放内在动力。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州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州财政局、商务局、外事侨务办、国资委、地税局、金融办、国税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开展文山单独输配电价的测算工作,明确文山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根据文山实际,研究是否取消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支持工业园区组建售电公司,负责园区输配电业务,参与直接购电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参加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认真按照《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和鼓励州内企业积极参加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州工信委、发改委、能源局、供电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20%部分上缴外,州级10%部分免缴,县(市)级收缴的70%部分是否收缴由县(市)自行决定。统筹调配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下达文山州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再分解下达到县(市),由州级根据各县(市)组织上报用地报件和州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在全州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对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供应,其中租赁部分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 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及时组织用地报件,限时办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情况跟踪问效。报件资料齐备的2016年新开工项目和2015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上报省级及国务院审批的,2016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审查上报。支持各级政府授权委托从事园区开发的国有投资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项目),参与实体项目合作,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审批难、用地贵等问题,企业运转正常后,国有投资公司股份可选择退出。州内调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县(市)内有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县(市)区域内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的项目用地,可以报经省、州批准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州内县(市)间调剂使用。进一步简政放权,县(市)城所在地乡镇农村农民个人建房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下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复垦方案随之下放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州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16年企业参保单位执行下调至0.5%的生育保险费率。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州人社局牵头;州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继续执行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待省级启动后,按要求执行。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完善涉企收费目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2016年,严格执行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外收费标准降低30%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积极落实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州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旅发委、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积极争取省级工业转型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州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先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州财政筹集资金200万元,对自主研发填补省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产品奖励100万元;对填补省内空白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和重大软件产品给予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州工信委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认真组织实施《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做大做强我州旅游支柱产业。紧紧抓住我州被国务院列为云南、广西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发展机遇,积极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在银行机构引进上给予支持,帮助我州引进村镇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机构。在鼓励民间资本入股金融机构方面,积极探索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对辖内有意向设立民营银行的企业做好各项前期服务工作。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等形式入股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提升银行机构竞争实力及经营规模。认真落实《文山州州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文山州金融招商奖励办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到我州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完善辖区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我州电子商务发展,州财政筹措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我州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网站和店铺进行奖励。对全州开展三七(含系列产品)网络销售的奖前10户,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辣椒(含系列产品)网络销售的奖前5户,每户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其它农产品销售的按销售额奖前15户,每户给予5万元的奖励。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文件执行。(州旅发委、商务局、金融办牵头;州财政局、农业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积极支持创业创新
州级财政安排1810万元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积极建设一批“双创”和“四众”平台,推进重点园区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园区、企业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园中园”、孵化器的建设,鼓励大型企业推进内部众创,支持员工创业和培育创客文化,鼓励大中型企业推进研发任务众包,鼓励大型企业和各层次创新平台面向小微创新型企业和社会创新者提供众扶。州财政筹措260万元,支持我州“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实施,其中60万元用于“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州级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200万元作为就业创业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认真组织开展好省、州创业示范园争创活动,安排100万元对通过省级创业示范园认定的园区进行奖励;安排100万元对通过州级创业示范园认定的园区进行奖励。继续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1500户微型企业,州级财政安排1350万元配套资金,确保培育工程顺利推进。同时,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培育工程贷款工作。(州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牵头;州教育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稳定房地产市场
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防控联动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协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费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36号)中的“免缓交纳费金制度”。(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商品房去库存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在确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建立新市民住房补贴制度。允许各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放宽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提高公积金个贷率;对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继续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36号)中的“契税奖励”制度,大力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州级财政安排400万元支持内贸发展。对2016年新纳限的商贸流通企业,择优奖励30户,每户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全州现有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共奖励30户。其中:批发、零售业奖励企业20户,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增幅11%以上的在全州总量排名前5户给予奖励;增幅12%以上的在县(市)总量排名,文山市奖前5户,砚山、丘北、广南县奖前2户,西畴、麻栗坡、马关、富宁奖前1户。);餐饮、住宿业奖励企业10户,按全州增幅超过12%的总量排名前10户给予奖励,每户给予5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州财政筹措150万元,支持落实我州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对我州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以100万美元为基数,每1美元补助2分人民币。对出口我州农副产品的每1美元再补助1分人民币。(州商务局牵头;州工信委、财政局,天保海关、文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信贷机制
积极保障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依规兑付,组织做好省奖励资金争取工作。充分发挥文山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用,积极与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各县(市)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配置信贷资源,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州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工信委、农业局、银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配合)
二十、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
各级政府要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商银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短贷长用的现象。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财政加大对上市企业前期费用补助力度。积极处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政策性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积极制定政策措施,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鼓励银行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积极推进各级金融机构加强与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对接力度。通过向上级争取,“引金入文”、盘活内部存量等措施和办法,为增加信贷投入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增加融资总量。定期不定期开展企业贷款需求调查,及时掌握企业融资需求,抓好银企合作平台搭建,通过全州银企座谈会、重点项目推进会议等方式,积极做好推荐服务和协调工作,努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州金融办,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资委、银监分局配合)
二十一、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资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发挥州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2亿元效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发放企业范围。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争取省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和“惠企贷”政策扶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州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款。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规定的各类保证金。(州工信委、金融办,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二十二、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再按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县(市)设立“中介超市”。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要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积极做好《文山州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相关准备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各类改革试点。(州发改委、州委编办、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工商局、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对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实施细则。继续保留2015年州人民政府4个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县(市)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逐级建立企业联系制度,建立服务实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属地包保服务责任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县(市)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县(市)有关领导作为包保服务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推进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要将服务本地规上企业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协调事项,将协调情况每2个月上报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监察局。改进部门作风评议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评价政府部门工作的制度。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庸、懒、散、混现象的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州监察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抄送:州委及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文山军分区。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