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每年不超过2次

27.12.2014  10:23

云南网讯(记者 詹晶晶)12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了解到,《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的内容。

【背景概览】

我省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二十分之一

据统计,目前我省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84万人,经常性救助对象占全省总人口的12.4%。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二十分之一,农村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近十分之一。

据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建新介绍,2014年5月1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狠抓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着力推进《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我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和民政部要求,加快建立多部门信息比对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除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外,昆明、昭通、文山、楚雄、大理、曲靖、红河、丽江、普洱、临沧等11个州(市)已成立核对机构,占州市总数近70%;96个县级批准成立核对机构,占县区总数的74%。全省确定24个县为“救急难”试点,通过急难救助让突遇不测、因病因事故等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目前各试点已开展急难个案救助会商166次,解决了178人的大病救助等急难问题。

据王建新介绍,2014年6-9月,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开展了“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014年9月30日,在全省567.8万人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已对302.3万人进行复核,共清退低保对象9.7万人,其中因“关系保”、“人情保”等清理对象1.6万人,全省低保对象总数减少5万人。

【政策速递】

据悉,《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十二章六十七条,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系统规定。其中,明确临时救助原则上对一个家庭一事一救,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救助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1年内累计救助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确定保障标准的具体办法: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5%确定。

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还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纳入供养范围

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同时,还要求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本章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困儿童纳入供养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办法》规定要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明确规定4类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4类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主要救助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三是实行城乡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此外,《办法》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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