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14.11.2014  12:46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

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16号),我办党组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认真研究,对照工作职责,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措施,迅速落实整改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的有关情况

2013年4月至5月,国家审计署抽查和全面审计了我省富宁、澜沧、昌宁三县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发现了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省扶贫办高度重视,深入分析研究,为全面掌握全省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和规范我省扶贫资金,我们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汇报,请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和审计工作,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了重要的指示和批示,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迅速在全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省委、省政府主动而为,决定开展一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李纪恒省长专门批示:“对全省各州(市)、县(市、区)近年来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全面审计,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以此作为政府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审计工作,省扶贫办及时组织全省扶贫系统在推进全省扶贫项目资金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好省审计厅搞好审计工作。2013年10月至12月,省审计厅统一组织了全省审计机关对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1360个乡镇、13276个行政村,2011至2013年6月底投入的107.43亿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审计报告表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和统筹发展的原则,结合省情聚焦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从整村推进、整乡推进到整县推进、整州推进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扶贫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大,全省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水平明显加强,扶贫资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水平日益提高,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审计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滞留滞拨、擅自改变项目、项目进度缓慢、配套资金不到位等10个方面,这些问题大多在审计期间得到了纠正。通过审计,全省向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院、税务等部门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75件,涉及730人(县级70人、乡村级660人,其中涉及县级扶贫干部4人)、金额7695万元。

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呈现出违规金额大、违纪金额小,查出案件多、人均金额少,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基层的特点。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制度建设滞后,政策存在缺陷 。过去的一些扶贫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基层实际情况,造成基层操作难、落实难。 二是管理部门多,体制局限明显。 财政扶贫资金有9类专项,涉及扶贫、财政、发改、民委、农业、林业、残联等7个主管部门,资金散,战线长,范围广,分管部门多。加之乡镇一级承担大量公共管理任务,但财力有限,成为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高发区”、“易发区”。 三是基础工作薄弱,监管手段滞后。 目前,扶贫开发进入了啃“硬骨头”的攻坚阶段,工作任务繁重,但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工作力量未能跟随形势任务得到加强,工作基础薄弱、配套设施滞后、人员相对不足、管理手段落后,致使监管不能完全到位。特别是91个片区县、重点县中,有55个县扶贫部门挂靠、合并,职能弱化,人手短缺,不能做到应管尽管。 四是少数基层干部法纪意识淡薄,个别人员顶风作案。 少数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部分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及乡村工作人员,心怀侥幸、弄虚作假、顶风作案,骗取、侵占、贪污扶贫资金。

为切实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省政府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32次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及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整改,要求6月30日前整改完毕。省扶贫办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责任,针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薄弱环节,对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信贷贴息等六个方面的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从源头上理顺管理、堵住监管漏洞。

二、下一步整改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做到权责一致。按照“省级统筹、州市负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重点督促县级切实负起责任。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省、州市两级将主要精力放在资金和项目监管上。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毫不手软、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二)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方式。在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资金和各类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金融机构等参与扶贫开发的有效做法。

(三)切实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与低保相衔接。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四)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扶贫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对审计暴露出的政策制度上的不完善和薄弱环节,加强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政策制度,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防止资金沉淀和滋生腐败。

(五)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由省监察厅、审计厅牵头,协调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研究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加大力度,实现审计全覆盖。将扶贫资金管理与廉政风险防控紧密结合,找准风险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依法公开信息,提高透明度,及时曝光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让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扶贫办 发布人:5300000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