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提交省人大审议 云南启动国家公园地方立法

04.08.2015  10:44

从近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获悉,《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此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标志着我省在建立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的实践中迈开了地方立法步伐。

据介绍,云南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享有盛誉,多年来,我省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实践中,探索出了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云南实际的国家公园管理模式,并建立了普达措、老君山等8个国家公园,对自然资源地进行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国家公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此次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既是通过地方立法将我省国家公园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也是为国家层面的有关立法探索经验。

条例草案参照国际通行的国家公园概念,突出了国家公园的保护地本质,明确定义“国家公园”是指由省政府批准和设立的,以保护具有国家或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目的,兼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的特定保护区域。为加强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明确,国家公园将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禁止进入严格保护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的,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同时,将建立巡护体系,对资源、环境和干扰活动进行观察、记录,制止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对国家公园经营项目实行特许制度,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避免了行政管理者直接参经营活动。另外,还规定应建立生态预警机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果,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