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定:拆除违建一律不补偿 强拆费由当事人承担

21.08.2017  09:01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于8月31日举行《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次办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处罚方面,拟定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或者设计、建设的单位或企业也将受到处罚。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置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逾期未认领或处置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权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扣除临时保管费、强制拆除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后若有剩余的,返还当事人,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承担并继续缴纳。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劝阻,并及时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报告。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