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云南省检察机关形成合力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
“普洱茶”、“鲜猪肉”等这些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的词语,成为近年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活动中的“热词”。也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多措并举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加大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的体现。
既是时势需要 更是职责所系
2017年12月2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云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和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在丽江举行云南普洱茶联合打假发布会暨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
据了解,该备忘录签订后进一步深化了建立联合预防、打击涉及普洱茶及普洱茶品牌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普洱茶品牌维权将以防范和打击假冒伪劣普洱茶为重点,针对涉及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和行业标准的维护及普洱茶品牌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开展联合打击工作,进一步规范云南普洱茶的市场,维护云南普洱茶的品牌。
为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检察工作不婺于虚声,一步一个脚印贯穿于执法办案环节,有使命、有担当。
“神奇咳喘灵”、“特效风湿关节炎胶囊”……这些名字听起来很神奇的药物,曾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曲靖、昆明、玉溪及全国20多个地区十分“畅销”。
而这些药物是由河南省前台县人王崇某不定期通过物流方式从河南寄给家住曲靖市麒麟区的王加某,王加某收到药品后,按照王崇某的要求,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等方式向客户寄售药品。这些寄售的药品经鉴定,均为假药。至案发,共寄送药品21万余瓶,销售金额高达233万余元。
曲靖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走访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其行政处罚台账时,发现王加某寄售假药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但该案并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该院监督,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曲靖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7日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4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崇某、王加某二人犯销售假药罪,王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销售假药金额达数百万元,罚金仅10万元、3万元?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的规定。2016年11月21日,曲靖市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5月17日,经过审理,法院判处王崇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60万元;王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向社会公众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彭光明说,从10万提升至360万,3万提升至110万,对犯罪惩处力度的加大既显示了刑法的威慑和惩戒,也让人们对犯罪产生了应有的敬畏。
据介绍,从2014年至2017年,全省各级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59件105人,提起公诉96件245人,立案查处食品安全、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347件,办理了如昆明宁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玉溪百花草堂吴某、牟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等一批案件,得到社会各界好评。
专项活动促工作 社会运行调节很重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诉求,2014年4月,高检院部署开展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云南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对开展专项活动进行再部署。可以说,有效的专项活动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法治经济的发展助推器、社会运行调节器。
一切都有因果。仅一年之内,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会两次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宁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立案监督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的“行刑衔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山州的马关、富宁、麻栗坡三县与越南接壤,边境线长达500多公里,大小通道300多条。因为境外生猪价格与国内生猪价格有差价利益,这让一些商人不断从境外走私生猪为主的活体动物。由于越南是我国确定的禽流感和口蹄疫多发的疫区,这些可能发生的疫情便成为危及老百姓食品安全的隐患。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麻栗坡调研,当地的干部群众一直向我们诉苦,说他们的生活水平大大下降了,好几个月没吃猪肉,因为害怕吃到疫区的走私猪肉,危害到自己的身体健康。”一名办案人员介绍。
过去,生猪走私这类案件由于管辖、定罪存在争议等多种原因,实际进入司法程序处理的很少。
针对这一情况,文山州检察院部署在涉边的富宁、马关、麻栗坡三县组织开展“以走私活体动物犯罪为主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小专项助推大专项的开展。他们一边主动与地方公安、海关缉私部门协调走私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边主动深入边三县对案件的定性、罪名认定、引导侦查取证等工作进行指导。
在专项活动中,富宁县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成功监督涉嫌从越南走私生猪入境刑事案件。2017年6月23日,涉案人员牟某接到另一涉案人员张某的电话安排后邀约周某、王某甲、王某乙、代某各自驾驶一辆货车来到中越边境位于中方一侧的富宁县田蓬镇燕家湾斗牛场,由张某等人安排装运从中越某号界碑越南一侧便道非法入境的生猪,其中周某、王某甲和牟某在运输途中被田蓬公安边防派出所值勤武警官兵查获,王某乙、代某驾驶的货车则因前面的三辆运输生猪货车被查而未能装运。
案件发生后,有人以各个承运人所运输的生猪总数量不大、且不具备对涉案生猪称量条件为由拟作行政案件处理。富宁县检察院通过与公安边防部门的案件协作机制得知案情后,引导侦查机关将涉案运输生猪的车辆押送至邻近的普阳煤矿称量,经称量,该案涉嫌走私的生猪总重达7.2余吨,根据国家农业部的有关通知,越南系口蹄疫区,该案件线索已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遂在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后,富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正式立案侦查。
“通过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文山州批捕了一批走私生猪的犯罪嫌疑人,也批捕了一批职务犯罪嫌疑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官介绍。
2014年至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105件12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111件120人,移送食药领域职务犯罪线索3件,立案1件。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一些各具特色的小专项,如红河州检察机关开展了边境地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开道口走私贩卖、走私冻品、野生动植物等边境走私犯罪。文山州检察机关开展了“走私活体动物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努力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用群众通俗的话来说行政执法手段就是查封、没收、罚款等行政行为,刑事司法手段就是坐牢、罚金等刑罚行为。”彭光明说,有些时候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会出现 “两张皮”的现象。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这还得从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说起。
“我们就像一座桥梁、一条纽带,承上启下,前监后督,确保每个环节的正常运转。”彭光明说,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批捕、公诉等方式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以实现其对法益、尤其是公益的保护作用,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切实履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另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还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强化各项法律监督的同时,以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为平台,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突出问题上,深入研究双向的通报、移送、介入、鉴定等机制,从而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法律监督,切实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法院不断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省食品药品领域“两法衔接”工作明显加强。
2017年10月,经过深入调研,省检察院联合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政府食安办出台了《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这是全省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的最新成果,对食品药品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中,证据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彭光明告诉记者,《指导意见》就体现了这一点。在这份七千多字的文件中,关于“证据收集、运用”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方面的内容接近五千字,占全文篇幅的三分之二。《指导意见》中细致地阐述了各种证据的内容、收集方式以及注意事项等。如《指导意见》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指导意见》对各相关部门如何收集和使用证据进行规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证据使用不当。”彭光明介绍,因为刑事司法证据和行政执法证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取证的主体身份也不一样,所以要防止的第一种不良倾向就是简单地使用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证据;要防止的第二种不良倾向是过于强调形式和繁琐的取证环节,尤其是在行政执法取证后,刑事司法又另起炉灶重新取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证据都很容易灭失,如若重新取证,将面临无法取证的尴尬境地。“所以我们在规范取证方面费了很多心思,目的就是为了能让行政执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很好地进行转化,也可以通过补强等方式依法审查使用。”
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不仅要形成合力,还要建立长效机制。彭光明介绍,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省人民检察院将加强对食品药品案件的类案以及重大个案的指导,督促下级院积极贯彻落实《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支持、引导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专项活动,将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