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库存化肥可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09.2015 09:06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4.09.201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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