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一重残男子因交通肇事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22.03.201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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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彝良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乡村,在一起交通事故案发地的角奎镇发达村,巡回公开审理翁某祥交通肇事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翁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

    庭审现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头部、颈椎受伤,且部分失忆的受害人员翁某祥,此时不得不带着残疾之躯,在家人和法警的搀扶下,坐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翁某祥持B2驾驶证,驾驶其自有轻型自卸货车(额定载重量为1.495吨),装载10余吨水泥及钢材,搭乘翁某某、张某巧由彝良县城沿彝海线往发达方向行驶,行至彝海线K8+300M处时车辆向右侧跑偏,与右侧防护墩碰撞后翻下30余米高悬崖,造成乘车人翁某友、张某巧当场死亡,驾驶员翁某祥受重伤,车辆损毁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此车存在制动系统不合格隐患,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翁某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听到语无伦次、行走不便、无法坐直身子、生活都不能自理的被告人翁某祥诚恳的赔礼道歉后,二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共计46万余元经济损失,变更为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祥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导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维护国家对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惩治犯罪,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通讯员乐华方 刘高云 吴压)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