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

31.07.2015  18:50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钢结构建筑是以各种钢结构体系(如钢框架、薄壁轻钢结构)为主受力结构,以各种轻质建材为围护体系的建筑。钢结构建筑具有抗震性能好、工业化生产程度高、施工周期短、节能环保等优点。大力推进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是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减少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的重要途径,是消化钢铁过剩产能、形成钢材战略储备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墙材革新、带动传统建材产业升级换代的重要抓手。为加快发展我省钢结构建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以钢结构推广应用为抓手,以完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为支撑,以提高建筑抗震能力和全产业链培育为方向,全面推进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促进建材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云南建筑业发展升级版。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财税、价格等手段激励钢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导向与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和使用钢结构建筑的内生动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钢结构建筑体系,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工程的装配技术,提高钢结构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震烈度、气候条件和建筑特点,建立健全应用钢结构建筑的标准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规划、技术路线及有关政策措施。

3.稳步推进,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城乡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重点推动公共建筑率先使用钢结构建筑。积极引导民居住宅建设使用钢结构。在地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中积极推广使用钢结构建筑。

(三)发展目标

在全省城乡建设中大力推广使用钢结构建筑,把云南省的钢结构建筑产业打造成为西南领先,具有辐射周边国家能力的新兴建筑产业。用3—5年的时间,建立健全钢结构建筑主体和配套设施从设计、生产到安装的完整产业体系。“十三五”期间,力争新建公共建筑选用钢结构建筑达15%以上,不断提高城乡住宅建设中钢结构使用比例。

    二、主要任务

(一)  切实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钢结构建筑技术和产品的普及应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技术和产品,率先将昆明、曲靖、玉溪和滇中产业新区建成使用钢结构建筑产业示范城市,推动省内其他州、市有计划地建设钢结构建筑使用示范基地。

1.稳步推进公共建筑和政府主导的建筑率先使用钢结构建筑。对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以及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从2015年起,以设计为先导,率先启动实施一批钢结构建筑项目。

2.重点推进乙类抗震设防项目使用钢结构建筑。在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重点抗震设防类(乙类)公共建筑强力推行使用钢结构建筑技术。使用钢结构建筑技术可以替代减隔震技术,并享受同样的推广政策。

3.积极推广钢结构在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领域的应用。在市政道桥和立体停车库等建设中,立项和方案设计阶段应优先考虑采用钢结构方案。

4.积极引导开发建设钢结构住宅小区。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钢结构住宅小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达到低耗能和绿色建筑的钢结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信贷优惠支持。

5.逐步推进钢结构民居建设。对广大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取示范鼓励的推广使用政策。在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中,利用钢结构集成房屋体系快速建造安置房,使地震灾区成为钢结构建筑在农村推广运用的示范区。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开展钢结构房屋示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使用钢结构民居发展指导意见,编制钢结构民居通用图集和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各生产安装企业要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确保钢结构农房符合防腐和消防标准。

(二)引导传统建筑建材企业向钢结构及配套产业转型

整合现有资源,采取以工程示范、技术、产品为纽带,搭建钢材、配套铝合金等新型建材、钢结构设计、施工企业和科研、院校的技术合作平台,推动建立钢结构建筑产业联盟。扶持传统建筑企业向钢结构建筑及配套产业转型,培育一批钢结构建筑设计、生产、安装骨干企业。引导传统建材企业向新型建材企业转型,积极发展与钢结构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十三五”期间,扶持5—10户钢结构建筑龙头企业,培育10—20户钢结构配套新型建材骨干企业。与钢结构建筑有关的骨干企业在部品认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方面优先认定,在科技研发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向政府采购或财政投资项目优先推荐,优先获得政府资金的扶持或补贴。

(三)加强钢结构和配套建材集成体系的技术支撑

扶持配套建材集成体系的研发和应用,出台钢结构和配套建材集成体系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指导有关协会建立钢结构建筑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钢结构和铝合金等配套建材集成体系技术攻关。加大人才培养,组织专项培训。加大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钢结构和配套新型建材在设计、制作和施工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技术人员水平,为钢结构建筑产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技术和人才基础。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

在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细则中,强化对钢结构建筑应用的引导,按照星级标准落实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采用钢结构建筑技术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钢结构建筑标准设计、创意设计项目,可按规定列入相关专项资金扶持。在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钢结构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项目,重点支持钢结构建筑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获得“鲁班奖”的钢结构建筑项目,纳入省级质量奖奖补范围。支持钢结构生产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在钢结构生产企业中,树立1—2户省级质量标杆企业。对钢结构建筑产业优质诚信企业,参照省级规模骨干企业予以财政奖励。认定钢结构示范生产企业,对其相关建设项目列入省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落实税费优惠

支持拥有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钢结构生产、建筑及配套新型建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鼓励钢结构建筑企业开拓境外市场,依法享受有关抵免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钢结构建筑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钢结构建筑成品住房且属于首套住房的家庭,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钢结构建筑墙体材料符合现行要求的,对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返还。将钢结构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纳入省重点产业示范园区范围。对钢结构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各地可施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加大金融支持

对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名录的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钢结构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建筑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风险资本参与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钢结构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四)提供用地支持

各地应根据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对钢结构建筑产业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必须采用一定比例的钢结构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各地应提高项目的钢结构建筑比例。

(五)提供行政许可支持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优化钢结构行业企业发展环境。鼓励符合条件的钢结构优质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钢结构建筑技术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采用钢结构建筑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六)加强行业引导

将加快钢结构建筑发展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评选的重要考核内容。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钢结构建筑方式施工的项目。在建设领域企业综合实力排序中,将钢结构建筑产业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建立并定期发布《云南省钢结构建筑产业优质诚信企业名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推进钢结构建筑产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 强化对推进钢结构建筑产业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强化技术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由管理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钢结构建筑产业专家委员会,并分行业设立设计、部品、施工等专家小组, 负责标准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在试点示范阶段,负责对本地钢结构建筑产业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的指导。

(三)强化监督评价

建立钢结构建筑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衡量各地促进钢结构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评价,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监督评价结果。

(四)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钢结构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让公众更全面了解钢结构建筑对提高建筑安全、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提高钢结构建筑在社会领域中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