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发布2017年森林防火令 无扑火经验者 严禁直接扑打明火

09.03.2017  22:03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近日,省政府发布2017年森林防火命令,明确提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野外火源管控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导致森林火灾频发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今年1月以来,全省气温回升,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攀升,高火险区域不断扩大。今后3个月是我省森林火险最高、火患最多和防扑火任务最艰巨的攻坚阶段,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防火令提出,森林高火险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要接受森林防火宣传检查,禁止携带火种入山,林区农户禁止在林地边、林区内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生产、生活用火,凡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森林火灾肇事者责任。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实巡护力量,增设检查站点,对重点防火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对涉林旅游景区实行禁火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公告、禁火令,进行森林防火全民动员;州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标准落实财政配套经费,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归口逐级上报等制度,全面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保障;一旦发生火情,各级政府要及时依规启动预案,调集武警森林部队、森林航空消防、地方专业和应急扑火队等专业力量重兵快速扑救,领导靠前指挥,科学制定扑救方案,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死灰复燃,坚决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省政府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督办内容,组成督查组,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野外火源管控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导致森林火灾频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昆明日报记者李丹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