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上调2018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20.06.2018  09:33

日前举行的昆明市政府常务会上决定,调整2018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的低保标准,由56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人/月。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包括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确定。

具体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由56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510元/人/月调整为57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确定。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由320元/人/月调整为34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295元/人/月调整为34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按照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的85%进行测算:集中供养标准从720元/人/月调整为77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从600元/人/月调整为660元/人/月。(春城晚报 记者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