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加快推进保山生态文明市建设措施

21.06.2016  12:47

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三届市委第105次常委会专题研究加快推进保山生态文明市建设措施,审议同意《加快推进保山生态文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实施。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为载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保山建设。

会议明确,力争到2018年成功创建云南省生态文明市,2020年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努力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会议决定,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原生态文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为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力,副市长丁昌吉,副市长、隆阳区委书记耿梅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生态文明市创建的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措施、加大力度,确保2018年前,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县(市、区)创建。二是完善投入机制。从2016年起,市财政通过增加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成功创建获得命名的国家生态乡镇奖励15万元、云南省生态文明县(区)奖励50元、国家生态文明县(区)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保山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隆阳区奖励100万元。各县(市、区)、园区要完善投入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有力推进。三是加大考核监督力度。坚持把推进生态文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将生态文明市建设工作列为每年度重点督查内容,根据生态文明市建设时限及考核指标要求,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同时,加强人大、政协对生态文明市建设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