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首例环境违法事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5.02.2015  14:17

近日,师宗县环境保护局将 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的葵山镇者黑村、白马村两家土法炼轮胎生产场所负责人移交县公安局立案处理。

2015年1月20日,师宗县“12369”环境投诉受理中心接群众举报,葵山镇者黑村、白马村有人从事土法炼轮胎生产活动,经县环境监察大队会同葵山镇环境保护所现场取证核实,现场情节与举报人反映一致,土法炼轮胎属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对两家生产场所负责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期于2015年1月27日停止生产行为,拆除生产设备,当事人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2月2日将涉嫌环境违法的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这是师宗县自两高司法解释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移交的首例环境违法案件,对我县落实环境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将产生重要作用。

目前,当事人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网上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