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六大措施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在我市此次开展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整治散发小广告行动中,民政部门已开展六项主要措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而今年截至目前,我市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5万次。
一直以来,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都本着“受助自愿、救助无偿”的原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救助对象的判断标准是,求助人员是否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状态。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生活无着的,都属于救助对象。”市民政局副局长马正权表示,对于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他们临时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返回户籍所在地,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我市救助机构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主要提供五方面的救助,分别为: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的,提供乘车凭证。据统计,今年到目前,全市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5万人次。
马正权介绍,在此次行动中,我市民政部门专门成立了一直由7人组成的劝导组,每天在主城区各个流浪乞讨人员密集和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采取了多部门协作、实行属地管理、实施分类救助、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管理和社会力量参与六项主要工作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分类救助就是对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本着资源守住的原则,劝导、引导他们接受救助;对于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实施保护救助,发现后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引导护送至救助站接受救助;突然疾病的,将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公安机关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工作中,我们建立了县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救助网络,负责救助工作。”(昆明日报记者孙潇)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