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夯实法治工作基础,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省委、省政府《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内设和直属部门设置法制员,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承担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法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执法资格;
(二)熟悉本部门工作,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
(三)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法制员可以由处级领导兼任。
第三条 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领导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
(二)协助所在部门领导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
(三)对所在部门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
(四)对所在处室拟定的各种法律文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协助部门领导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参与因本部门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本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法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无法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请求法规处予以协助。
第四条 法制员所在部门应支持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部门其他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法制员工作,自觉接受执法监督。
第五条 法规处应加强对法制员工作的支持,定期对法制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制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为法制员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对严格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有力促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法制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法规处应当加强对法制员的指导、检查,对不能胜任法制工作或不积极履行职责的法制员,应及时建议调整。
第八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
(一)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二)因职务变化、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或不能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三)不认真履行法制员职责,经多次告诫仍不改正;
(四)年度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不称职的;
(五)其他具有不适合担任法制员情形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