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6)第07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云工商企监处字(2016)第077号
当 事 人: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
负 责 人:刘军理
经营范围:投资及一般贸易的咨询、联络。
成立日期:1994年06月30日
我局于2015年12月08日,日常巡查中发现香港源通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未提交2014年年度报告和未按照规定延长驻在期限,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查,当事人未提交2014年年度报告和未按照规定延长驻在期限。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逾期将吊销登记证。截止通知期满,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机读档案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时延长驻在期限。
证据二:责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年度报告的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提交2014年年度报告。
证据三:邮寄送达退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提交2014年年度报告且已不在登记的驻在场所办公。
证据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4的度报告的公告,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应履行年报义务,且当事人未提交2014年年度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吊销该代表机构登记证。
当事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