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我省富余电量消纳,尽可能减少水电弃水,并以电力发展的成果促进民生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居民超基数用电参与电力市场化消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数和超基数电量
以云南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电量80千瓦时为基数电量,超过部分为超基数电量。
二、电价
居民用电基数内电量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我省居民阶梯电价第1档电量电价,即每千瓦时0.45元执行;超基数电量电价按每千瓦时0.40元执行,超基数电量上网电价由云南电网公司参照工业企业电力市场化消纳富余电量办法,按照每千瓦时0.18元向发电企业挂牌收购。
三、实施范围
居民超基数用电参与电力市场化消纳的实施范围为云南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仍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2〕105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云南省物价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超基数用电参与电力市场化消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昆明18:07 13.08.2015 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