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尼龙绳做“圈套”捕获岩羊 云南彝良5村民获缓刑

21.07.2015  12:35

岩羊

    用尼龙绳做“圈套”,将“岩羊”追至套子处捕获,今年初彝良县5名村民用此法捕获了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发现“岩羊” 5人上山“套猎

    今年1月20日,家住彝良县角奎镇熊乐村高寒山区的韩某忠、王某等5名村民,在一起寻找兰草的过程中,韩某忠发现一只俗称为“岩羊”的野生动物,即与王某、韩某华追捕,但未果。

    随后,5人在烤火时,韩某忠提议次日对“岩羊”继续追捕。1月21日上午,韩某忠从家中带上尼龙绳,与四人再次来到山崖上,用尼龙绳做好套子后,5人将“岩羊”追至套子处并捕获。

    1月22日,公安民警查获“岩羊”,后送交给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

     被捕“岩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等五人非法猎捕的“岩羊”是偶蹄目牛科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在其亲属陪同下,于4月9日到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判决,韩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明、韩某华、韩某勇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陶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