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实际开展立法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06.10.2014 19:00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8月28日)
民族立法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推动依法治县进程,对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族立法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民族立法工作全面推进
近年来,在中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耿马实际,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抓住调研、起草、审议、施行等重要环节,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的制定补充完善工作。
先后制定和补充完善了《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止追“屁拍(鬼)”等封建迷信活动的决定》等9个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还制定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五个工作规章;
此外,县人大常委会还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一批行政规章,即《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暂行规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关于发展边境贸易、边境管理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铁力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通过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章的制定及颁布实施,为维护边疆的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深入调查研究,打牢民族立法工作基础
为保障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2009年以来,先后对农村低保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耿马自治县实施民族法制建设示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边界法》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实施贯彻情况、耿马自治县推进区域自治工作情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贯彻实施情况、自治县民族宗教及基督教工作开展情况和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等工作调研。
通过开展工作调研,收集大量的信息资源,为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抓好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使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到实处,是建设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县按照“少而精、重深入、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了法律监督和检查工作,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针对我县地处边疆、民族众多、发展缓慢、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决定》,全面实施了“兴边富民”工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采取“一山一策”、“一族一策”、“一族多策”,加大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围绕民族法制建设、社会和谐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障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民间文化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了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实施,大力推进了民族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 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了爱国主义宗教人士的培养、培训、管理等制度。近年来我县认真实行一名处级干部联系挂钩一个宗教场所和一名宗教人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慰问,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不断提高宗教场所的管理水平,坚决抵制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积极引导广大爱国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五)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少数民族干部是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和建设民族法制的骨干力量。我县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作为管根本、管长远来抓,严格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并制定出台了《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意见》,为我县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使我县各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断提高,各少数民族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促进民族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特殊作用,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民族地区各项事务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体现。
目前,全县副处级以上民族干部24人,占县处级领导干部总数的48%,其中:傣族13人,占县处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6%,佤族5人,占县处级领导干部总数的10.6%,其他民族6人,占总数的12 %。少数民族科级干部238人,占科级领导干部总人数的44.4 %,其中:傣族64人 ,正科级26人,副科级 38人,占科级领导干部总数的11.9%;佤族46人,正科级19人(含保留待遇3人),副科级27人,占科级领导干部总数的8.6% ;其他民族128人,占科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3.9%。
二、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真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积极开展自治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在民族立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总体要求和各族群众的期望要求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对开展民族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立法工作效果不明显
一是 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有些部门和领导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运用分析研究不够深入,认为立法是人大的事,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因此,有些部门起草的办法简单化。
二是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真正体现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本来应该在某一方面真正体现自治的作用,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加之对经济自治权的认识不够清晰,所以当国家的法律法规需要变通执行时,往往受到上级国家机关现行规章的限制而难以实现。
例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每年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有些职业考试时,只能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自治条例制定的权利而不管用。招考录用中的一刀切的做法,使原来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少数民族青年被拒之门外。
三是 法规配置措施不完整 。 积极稳妥地做好自治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县的客观需要。自治条例内容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自治条例》颁布实施后,根据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应该制定一个相关的配套规定。耿马至今仍未有一套完整的实施细则。
(二)自治地方在用足用活民族政策方面有差距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边疆一线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对少数民族地方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中我县一些部门由于没有很好的学习和研究党的民族政策,自治意识不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力,用好用足用活国家民族政策尚存差距,致使一些好的发展民族经济的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影响了我县民族经济发展。
(三)民族地区建设资金不足
民族地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不足,特别是项目配套资金难度较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需要多元化筹集建设资金,整合现有资源,发挥整体作用。
(四)是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干部不足
目前,我县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普遍存在着学历低、阅历浅、人才资源匮乏,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不相当的突出问题。在少数人才民族教育、培养、管理等方面有待加强。
(五)对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措施有待加强
我县对民族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还没有相关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相关部门往往是就事论事,见子打子,各自行使监督检查权,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长效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三、下步民族立法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积极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发展。下步民族立法工作打算 :
(一)认真做好民族政策法规性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全面宣传贯彻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建设的扶持力度,着力解决制约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问题,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宏伟目标。
(二)继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动地方民族社会经济发展。
1.依据自治条例,健全完善《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对特殊产业发展、移民开发、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和水能矿产等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的单行条例,使自治条例更有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制定完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相关实施细则,依法保障民族地方的合法权益。
3.研究制定推进民族团结、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跨境婚姻管理、三非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依法维护民族团结,边境稳定。
4.健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机制。对本地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必要的照顾, 采取专门拿出录用计划和职位召录民族考生,降低民族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对民族考生实行加分和降分照顾等措施,营造更宽松的民族干部培养氛围。
(三)按照法定程序,扎实开展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把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
(四)建立健全民族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民族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充分运用监督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实施贯彻党和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监督执法检查。
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积极慎重,突出重点,程序合法,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将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将搞得更好,让上级满意,让人民满意,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6.10.20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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