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工商网监字〔2018〕5号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市〔2018〕67号)、《云南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工商网监字〔2018〕4号)要求和云南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2018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省工商局决定于今年7-11月在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现将《云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9日
云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2018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工商网监字〔2018〕 4号)要求,省工商局决定于今年7-11月在全省开展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作用,融合、整合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通过开展网剑行动,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改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商品和服务:以服装鞋帽、儿童老年用品、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三七、普洱茶和其他农特产品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整治商品;以旅游线路、旅游商品等旅游信息服务,医疗、美容信息服务,商务信息服务和生活信息服务等为重点整治服务。
(二)重点整治对象:1.省内旅行社、购物企业、景区、票务、酒店客栈等旅游类经营主体开设的网站和在省外旅游网站或平台上开设的网店。2. 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企业、美容整形机构自有网站,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美容整形机构自有网站。3.金融、类金融网站。4. 省内经营企业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及大型购物网站。5. 伪造、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等非法主体网站。
(三)重点整治行为:查处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虚假评价以及虚假打折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合同违法、刷单炒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治线上旅游市场。根据《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线上旅游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通过对线上旅游购物、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类网站开展检查监测,有效发现和整治线上旅游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刷单炒信等突出问题,规范旅游购物网站、旅行社网站、线上旅游服务平台等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二)规范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完善主体审核,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公示,持续推进“平台为网店亮照”“平台为网店亮标”工作。督促网站经营者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严厉查处伪造企业名称、冒用其他企业名称的非法主体网站和无证经营、缺乏资质经营行为。
(三)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的指导意见》,综合运用建议、提示、约谈、告诫等手段加强行政指导,以落实平台管理责任为重点,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指导和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建立完善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商品和信息的管控制度措施。
(四)查处制售侵权假冒伪劣网络商品行为。严惩网络销售伪造产地、厂名、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以高知名度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从严从重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整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混淆等违法行为为重点,推动执法办案工作。着力治理网络失信问题,严厉打击以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
(六)查处网络违法广告。严格执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包括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热点领域执法力度。督促互联网平台加强自律,规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用途、有效期限等宣传信息,严禁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商品标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诉求渠道,加强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及时受理和处理网络消费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州、市推进网络商品抽检,推进红盾质量维权工作,依法公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和在网购退换货等经营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各州、市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领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并于7月底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局网监处。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下旬-11月中旬)。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针对重点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11月下旬)。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对策,巩固行动成果,及时报送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问题导向,精心组织部署。各州、市要根据本地特色商品、网络热销产品,结合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地消费投诉举报集中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自选品类、领域,注重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原则和理念,坚持规范与整治结合,关注网络市场突发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开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联合监管,推动协同共治。网络市场监管涵盖线下所有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各业务条线都要守土负责,要根据《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的实施意见》,密切协作,主动作为,部署工作要同时涵盖线上和线下。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的牵头作用,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刷单服务等违法行为为切入点,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强化网上发现、源头追溯、终端倒查,线上线下共同治理。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优化跨地域跨部门执法指挥协调联动机制。畅通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三)加大办案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各类网络违法交易和经营行为作为查办重点,加大查处打击力度。要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健全信用体系,推行全网警示。推动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物流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基础信息和各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执法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发挥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实施全网警示,引导涉网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
(五)认真进行总结,及时报送情况。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请各州、市工商局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3件以上,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相关图片视频资料(含说明)报送省工商局网监处。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工商局。
各地在开展网上检查监测过程中,需要进行在线电子数据取证、留证的,请及时联系省局网监处并提供违法网址及违法行为和表现形式,由网监处通过第三方在线“留证云”进行证据固定。
联 系 人:张立雄
联系电话:0871-64566129
附件: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2018网络市场
监管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月 日
项 目 | 数 量 | 备 注 |
网上检查网站、网店(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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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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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电子商务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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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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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网站(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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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请关闭网站(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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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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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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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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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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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网络 违法案件 件 | 按照主要违法问题分类 | 数 量 | 备 注 |
网络交易平台未履行平台义务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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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电子商务产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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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资质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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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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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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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质量不合格电子商务产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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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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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非法添加、滥添加食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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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假药、劣药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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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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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网络虚假宣传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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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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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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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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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违规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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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禁售、限售物品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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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价格违法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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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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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违规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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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查处的同一网络违法案件属于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原则上按照涉及的最主要的违法问题进行分类(不重复计算),并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