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打造民生检察
近年来,五花八门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屡见不鲜,侵权劣质商品层出不穷。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民生至关重要。
近年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在依法办案与保障民生有机结合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2015年10月16日,昆明市小板桥派出所联合昆明市盐务局执法人员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义路村某仓库查获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产品案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欧某,现场查获工业盐89袋(50公斤/袋)及分包制作成的“白象”牌食用假盐899袋(350克/袋)。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欧某,把禁止食用的工业盐重新装包,冒充加碘食用盐进行销售,查获的假盐共计5.14吨。
盐作为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不仅能调味食物,还含有人体所必需的许多元素,对于人体的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假盐虽然在味道上与真盐没有多大差别,但对人体却有着巨大危害。
官渡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一般盐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而假盐常把氯化钠换成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有咸味,且非常廉价,它可以用来增色、调味、杀菌,但却有很大的毒性,人体摄入0.3克到0.5克的亚硝酸钠,即可引起中毒,摄入量过多,会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是一种慢性致癌物。
“同时,假盐没有加碘,食用会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受损,轻者会出现10%至20%的智力损失,重者则会造成瘦小或痴呆的后果。”承办检察官说,生产和销售假盐不仅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会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收到该起案件后,官渡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同时对于涉案假盐鉴定等专业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咨询了鉴定机构,对该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依据201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认定涉案假盐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结合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
“欧某以非碘盐充当食用盐在碘缺乏地区销售,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对售假者提起公诉
2015年9月7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仓库查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场查获疑似假冒的“阿迪达斯”运动鞋242箱、“耐克”运动鞋263箱、“乔丹”运动鞋22箱。经查,从2015年5月份以来,李某为非法牟利,先后从湖北刘某处和福建林某处多次购进“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运动鞋在云南市场进行销售。经鉴定,查获的运动鞋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许多人看来,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似乎没有多大危害,因为假冒运动鞋价格低廉,且在外观上与正品差别不大。
官渡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事实上,假鞋的危害很多。首先,假鞋在质量上没有保障,大多数“假鞋”穿不了多久便会出现质量问题(如变形、脱胶、褪色等);其次,假鞋的材质和胶水大多是劣质材料,劣质胶水含有大量甲醛,对人体皮肤有刺激作用,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敏。
“对于经济秩序而言,‘名牌假鞋’的出现势必会影响到正品的销售,这是最直接的危害,同时假名牌还会影响品牌声誉,涉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检察官告诉记者。
该案移送官渡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了细致的审查。经审查发现,案发前李某一直在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的一家鞋店打工,因为收入微薄,加之他在鞋店打工过程中,认识了一些做运动鞋批发的老板,遂辞掉工作,租用了一间仓库,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低价购进假冒的名牌运动鞋销往云南各州市,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最终,该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23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环湖东路宝丰村“沃丰实业”仓库内查获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清扬、飘柔洗发露等注册商标商品案,现场抓获嫌疑人庄某,查获潘婷、清扬、飘柔、海飞丝等品牌洗发露共计3183箱,经鉴定,查获的涉案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98万余元。
“诸如洗发露、润肤露等日用品,每天都与人体皮肤“亲密”接触,长期使用该类假冒商品,可能会导致皮肤过敏等问题出现。”官渡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收到案件以后,官渡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庄某核实了案件相关情况,发现其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为非法牟利铤而走险。最终,该院以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预防与打击相结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这类的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会对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承办检察官介绍,官渡区检察院在办理该类型的案件时,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认定犯罪既未遂数额,竞合犯罪等法律问题,在审查证据过程中还积极向专业鉴定机构了解假冒劣质商品的甄别方法,并通过该院微信平台向群众普及宣传相关法规,尽力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民生有机结合,做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相统一,让群众吃得放心、穿得舒心,用得安心,筑牢保障民生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