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维权未有果 法律援助立见效

19.10.2015  18:09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健康权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云南省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单位及人员:  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赵军、薛森壬律师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9日,王xx随外山口装卸队在富源火车站指定的作业道装煤,下午16时20分,在进行调车作业中,由于调车司机采用溜车方式将车箱溜进王x等人进行装卸作业的车道,导致车箱相撞,致王xx被车箱压成重伤。事故发生后,王xx被外山口装卸队送到医院抢救,共入院治疗454天,出院后,外山口装卸队为王xx支付了医疗费,按劳动关系补偿了15000元。而富源车站却未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调查处理,仅是在每年向王xx提供烧火煤1吨供使用。
      事后,由于王xx身带残疾,加之法律知识欠缺,十多年来,王xx无法知道自身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更不知道侵权行为人——昆明铁路局的赔偿义务。王xx一直认为自己受伤是为政府做事,所以,为解决生活困难,王xx不时到富源县政府和基层组织上访。尽管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为王xx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但由于王xx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收入来源基本丧失,两个小孩又在读书,因此,王xx一有困难就到各级政府上访。

                                          承办经过
      2011年,曲靖市开展了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王xx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帮助自己维权。经过申请,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同时,结合案情,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经过深入细致分析,认为:
      1、事实方面,由于时间较长,多数证人对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细节不清楚,但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王xx是在火车站内受到货箱的碾压致伤致残。
  2、证据方面,因90年代管理不完善,欠缺铁路局方面的相关调查材料,无法确认当时的事故调查情况。但从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上看,铁路局应承担举证责任。
  3、诉讼时效,因为王xx从受伤的1996年到起诉时的2011年,所经过的时间较长,长达15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不同的理论观点,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但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王xx的诉讼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且根据律师的调查了解,王xx存在诉讼时效延长和中断的事由,王xx赔偿一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按照事发当时的年均收入计算,还是按照起诉时的年均收入计算;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对此,法律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没有统一标准,援助律师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计算,但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向王xx一一作了解释。
  同时,为充分维护受援人权益,援助律师决定对王xx受伤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先后走访了富源县政法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王xx所在的社区,并到事发当时的装卸队队长王x家中进行律师调查,经过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配合,援助律师初步掌握了王xx受伤的情况,认为铁路局在事发当时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同时,援助律师也多方面了解了事发后救助和赔偿王xx的情况,认为铁路局并未赔偿王xx的各项损失,王xx的医疗费用和所获得的15000元钱是装卸队支付的,而非铁路局赔偿的,铁路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对王xx赔偿一案进行了先期法律论证,确定该案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因为王xx从受伤到起诉所经过的时间较长,在诉讼时效上、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多难点,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市司法局朱伟副调研员、援助律师赵军、薛森壬三人在查阅了相关的法理和查找大量案例资料的基础上,多次进行法律论证,认为王xx从事故发生到起诉时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且存在诉讼时效延长和中断的事由,而且事故当时,《民法通则》早已生效并实施,王xx赔偿一案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此外,考虑到王xx一案对铁路部门的影响,本着以化解矛盾的态度解决问题,朱伟、赵军、薛森壬三人多次与富源火车站、曲靖车务段等铁路部门联系,提出协商解决的建议,但均没有得到铁路部门的正式答复。为此,从2011年8月开始,介入王子刚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进行调查了解和协商。因协商无果,2011年12月,援助律师代王xx向昆明铁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起诉后,由于受立案及庭前调解等多种因素影响,案件直到2012年7月5日才正式开庭。在开庭前,昆明铁路局向曲靖市政法委通报了王xx案的情况,并提出了协商解决的初步建议,援助律师也认为协商解决为最好的处理方式,否则难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直到开庭前铁路部门也未能提出解决方案,协商未果。
  该案最终于2012年7月5日开庭,铁路局未提供相应的事故调查材料,以材料遗失为由,申请证人7人出庭,但均未证实案件的核心事实——事发当时的情况和铁路部门采取的安全措施,相反,却有力证明了铁路部门未赔偿王xx损失的事实。案件庭审一天,法庭以铁路局申请的其他证人临时有事不能出庭为由,另行通知开庭时间。
  后该案于2012年8月9日第二次开庭,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并核实王xx的身份信息(是否为城镇户口)及双方给付煤炭的情况。同时也进行了法庭调解,铁路局也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一次性支付20万元,王xx提出60万元,因差距较大未能协商一致。
  为了进一步沟通,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第三次开庭,为了减少冲突、方便调解,法庭没有通知王xx参加庭审,而是由律师代理。除了对法庭调取的“王xx户籍情况”进行质证外,主要是进行调解,铁路局也将赔偿额增加到30万元。但王xx在电话里仍然不同意。为此,赵军律师建议给王xx一定的时间考虑,以便稳妥。
  在第三次开庭后的几个星期里,王xx多次打电话给代理律师及朱伟副调研员,同时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与赵军律师和陈广主任商量,要求将赔偿款降低到40万元左右,或者安排自己的儿子到铁路系统工作。并请赵军律师向法院申请再次调解。因此,援助进行到第四次法庭调解。因考虑到王xx的情况,赵军律师申请在富源开庭调解,法院同意并决定在富源县法院开庭调解。
  第四次开庭于2012年10月16日下午在富源法院开庭调解。在开庭前,王xx明确向律师及司法局表示接受铁路局的调解意见,但希望再争取一下。由于铁路局的代理人无权改变铁路局的集体决策,也无权安排任何人进入铁路系统,但考虑到调解诚意,铁路局答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富源火车站安排一个临时工岗位给王xx的儿子。经过王xx及其家人的考虑及援助律师、法庭的大量工作,王xx同意按照30万元的赔偿额一次性解决纠纷,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王xx一案经历了诉讼前的调查和调解,立案和诉讼、调解,全部法律援助工作在历时一年半才全部结束。

                                          承办结果
      经法庭调解:由被告昆明铁路局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xx各项损失30万元。最终,王xx拿到了30万元的赔偿款。在赔偿上,按照农业户口的标准计算,王xx获得的赔偿超过了农业户口的计算标准,应该说本案援助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王xx作为一名普通农民工,一开始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十多年来,以一种吵闹和上访的方式来维权,导致自己的权益不能真正获得赔偿,反而给地方各级政府和组织带来困扰。
      2011年曲靖市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后,王xx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也知道通过法律援助帮助自己维权。最终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以一种和谐的方式来处理问题,使王xx获得应有的赔偿,也使昆明铁路局彻底解决了一个久拖不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