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墓地进烈士陵园,是在粗暴炫耀特权

28.04.2015  13:55

    记者近日实地探访发现,陕西安康烈士陵园近年来被不少非烈士人员侵占,其中包括众多安康籍、或曾在安康任职的前官员,以及部分在任官员的亲属。这些墓主为非烈士身份的墓穴,大量超标,多为建于2013年、2014年的合葬墓,甚至有部分尚未离世的官员已在此建好了墓。安康烈士陵园存在的这方面问题,2009年曾被《陕西日报》曝光,陵园负责人拿出了当地民政部门1998年下发的离休干部、省级劳模等可以入园的许可文件。(4月25日澎湃新闻网)

    烈士陵园主要承载着保留并传承特定时期历史记忆的政治功能。这项功能,要从美国南北战争说起。19世纪60年代,美国爆发南北战争,这场美国历史上最为血腥的战争,至少造成62万名士兵死亡以及更多的平民伤亡。哈佛大学校长、美国知名历史学家德鲁·吉尔平·福斯特曾在专著中指出,南北战争因其巨大的军民伤亡,造就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受难的国度”,这个国家被要求去关注那些为国捐躯者(包括阵亡的南方士兵),因此才设立了国家公墓,定期举办哀悼活动,构成美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建国以来在各地设立的烈士陵园,实际上也就是我国的国家公墓,集中安葬在历次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壮烈牺牲的革命者、建设者。因其承载的特定功能,烈士陵园与普通的陵园、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有着很大差别,不允许在陵园内设置非烈士人员的墓地。正因为此,国务院1980年颁布施行并在2011年修订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民政部在1995年也曾颁发《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作出了相似规定。

    占用烈士陵园区域,建造非烈士人员墓地,显然已经触犯了前述《条例》和《办法》,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安康市民政部门1998年专门为非烈士人员墓地进入烈士陵园下发的许可文件,与国家法规相悖,不具合法效力。国家民政主管部门和陕西省应当尽快叫停安康市民政部门下发的“安市民政(1998)62号”文件,启动调查,限期将安康烈士陵园内的非烈士人员墓地迁出,启动问责。

    更让笔者感兴趣的是,为什么安康市当地、原籍安康而在其他地方任职的某些官员会选择烈士陵园来设置自己或亲属的墓地?安康市的民政部门又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无视国家法规,为侵占烈士陵园设置目的做法专门出台许可办法?

    烈士陵园多选址于城市城区或风景区,以方便各界群众悼念。并且,烈士陵园建造时间较早,预留的绿化区域较大。这都是公益性或经营性公墓所不能比的。占用陵园更具诱惑力的一点是,可以突破公职人员墓地面积,建起超大规模的豪华墓地。事实上,在安康烈士陵园,占用者也都几乎建造的是占地多、规模超过烈士墓地的墓地,相当豪华气派。

    传统习俗中的丧葬习俗,确实包括厚葬逝者的选择,展现逝者子孙的孝心,并以此传达出逝者福荫子孙的心愿。安康民政部门、安康烈士陵园管理单位为了掩人耳目,还将进陵园安葬的范畴,“放宽”到离休干部、省级劳模、持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事实上,占用者本人或其亲属无一例外是当地官员或原籍安康的官员,其他逝者即便生前拥有劳模或高级技术职称头衔,子孙中没有为官者,也无法进入烈士陵园安葬。事情很清楚,占用烈士陵园设墓,本质上就是带有炫耀性的权力操作。烈士陵园被当地异化为准入门槛较高的较稀缺资源,只有一定级别的官员或其亲属才能享有入园安葬的特权。

    1840年以来,中国历史上历次革命中,仁人志士前赴后继,追求的就是民族独立解放、民主自由。简言之,烈士们就是为了独立解放和民主自由而牺牲的。私人墓地占用烈士陵园,构成了对革命和烈士的粗暴亵渎,占用者恶意炫耀特权的举动,也极大的损害了烈士陵园(国家公墓)的政治功能。(郑渝川)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