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2、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3、保护措施;
4、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奖励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