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