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29.07.2015  21:07
        这次有幸参加省会计学会组织的财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赴东北财经大学学习,聆听了崔惠玉教授“新预算法解读”,感受颇多,受益匪浅。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了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内容和亮点,对做好本职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对预算法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

      《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

      二是基本理解和掌握了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内容。 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是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核心,部门预算是政府预算体制改革的基础,政府采购是预算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保证,这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的变革将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基础和范围、会计科目、会计报表、预算编制等产生巨大影响。

      三是实施“新预算法”,会计工作重心必须转移。 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特别是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全面推行,货币资金核算将逐步退出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单位对收入、净资产及负债将不再具有实质性的控制能力。因此,单位会计工作的重心应转移到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方面,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加强对支出的监控,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新预算法”对会计核算基础的影响。 在收入方面,单位从财政部门获得的预算经费不再全部是实际的货币资金流入,收入确认的依据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的转账通知及其他原始凭证。在支出方面,如果政府采购资金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构成,那么随着支出的确认,资金并未流出单位,只是转账而己。

      同样,支出确认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的转账通知及货物验收单等有关凭证。如果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是大宗库存材料,因非随购随用,因此不应即时转为支出;如果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是设备,则其收入与支出应该同时确认。

      在国库集中支付下,如果仍然采用现行的收付实现制,则同一笔业务在采用不同的拨付方法时(直接拨付或间接拨付),对单位会计报表的影响是不同的。仅仅因为拨付方式不同而非经济业务实质不同,导致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营成果评价不同,就会误导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评价和经济决策,因此应该引人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当今财政性资金在采用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的情况下,采用“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科目来核算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现已具有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

      现行的部门预算改革使得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公开和透明,同时实行综合预算。单位可以适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如单位会计人员可以对欠发职工工资、欠发退休养老金、需要分期摊销的大宗服务消耗或购买性支出等会计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这将有利于强化单位会计责任,明确单位的受托责任,提高透明度,从而全面、准确、完善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

      五是会计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实行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这就要求预算会计应以全部预算资金为对象。由于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不一致,造成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部门预算编报的下达在时间上严重脱节,影响了部门预算的编报和资金的支付。

      所以,需要从体制改革入手,研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即部门预算应当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收支,以真正反映综合预算的情况;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以满足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尚未纳入以前,可以考虑在建设银行增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六是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呈现很多亮点。 如,匡正了立法宗旨,极大的提高了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实行全口径预算,政府全部收支接受人民监督;规范地方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