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 城市郊区 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 及其他土地;
(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