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2号

08.01.2015  20:25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 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09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2014年5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0月12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4年8月12日,商务部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聚酰胺-6,6切片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将有关事项于2014年10月10号进行了公告。

来源:  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