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18.09.2016  18:37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

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我省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缓慢,机构数量和规模仍处于较低水平,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很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

鉴于此,根据《意见》,我省将充分发挥金融租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竞争能力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引擎作用,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资扩股,并在条件适合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升专业化经营服务水平;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云南企业“走出去”战略,为我省对外经济合作提供配套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同时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

为增强金融租赁行业持续发展动力,我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参与组建市场化的租赁登记流转平台,通过构建活跃的交易平台,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配置。此外,将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