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亮点多多

30.12.2016  06:07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脱节”、久鉴不决、多头鉴定等问题如何解决?今年9月29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条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司法部部颁规章和外省市区的立法经验,坚持从云南省实际出发,突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江普生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加强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是项惠及民生、促进公正和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商小云表示,制定《条例》是云南省深化司法鉴定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执业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的客观需要。《《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云南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解读】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对强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应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

为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强化执业监管,《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从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强化了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等要求。二是规定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共他组织的行业资质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三是规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共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四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不予受理的若干种情形,防止降低准入条件。五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若干种情形,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六是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