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06.10.2014  18:35

      2014年7月22日,国家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注册税务师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业权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