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

18.09.2015  18:30

近日,红河州制定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一是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二是县市财政可采取按编制、按床位、定额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医院运行经费给予经常性补助,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补助方式。三是除经常性补助外,还将根据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医疗卫生项目、任务等不同,给予公共卫生项目补助、指令性补助或倾斜性补助等相应的政策性补助,对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视财力给予专项性补助。

办法》要求各县市建立绩效评价、以奖代补、改革监测三项机制。一是要把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水平、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引导医院健全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二是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各县市区服务人口、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以奖代补。三是要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卫生财务年报、随机抽查等对医院主要绩效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排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发布部门: 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