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实施
近日从省财政厅了解到,《云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办法》已正式执行。根据该《办法》,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通过医院加强核算、强化内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自行消化10%;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州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收入结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增强公益属性。地方财政可采取按编制、按床位、定额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医院运行经费给予经常性补助,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补助方式。其中,按编制补助方式就是根据在编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按不低于60%比例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编外人员聘用工资从医院业务收入中列支,各地视财力可给予适当补助。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除经常性补助外,各地还应根据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医疗卫生项目、任务等不同,给予公共卫生项目补助、指令性补助或倾斜性补助等相应的政策性补助;根据财力情况,对困难地区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给予专项性补助,对中央和省级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给予支持;适当安排资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特色重点专科建设,支持强化社会资本办医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将建立绩效评价、以奖代补、改革监测3项机制。除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水平等挂钩外,还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引导医院健全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同时,采取县级自评、州市考评、省级抽评等方式,对各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服务人口、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此外,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卫生财务年报、随机抽查等对医院主要绩效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排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