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公安机关执法:以“规范”应万变

14.10.2014  13:10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取得了新成效。为迎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大力宣传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创新思路和创新举措,从即日起,本报推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做好公安工作”专栏,敬请关注。

 

如果将执法规范化视作一把标尺,那么,每名民警都能通过它丈量出自己在社会法治进程中的长短;如果将执法规范化视作一架天平,那么,每名民警都能通过它衡量出自己在群众心目中的分量。

 

仔细留意身边,你可曾发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大潮中的一朵朵浪花?

 

派出所设立专门醒酒室;执行公务使用标准化语言;入户调查要穿上鞋套;救援溺水人员,民警必须亲自下水;执法记录仪将执法全过程拍摄,由督察部门入档……

 

假如,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那么,这些便是全国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助推执法规范化跃上新台阶的一个缩影。

 

公生明,廉生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健全执法制度,推进执法公开,开展执法培训,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管理队伍,着力增强法治思维,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吹响全面迈向“法治公安”的新号角。

 

约束之手

 

以标准化为依托,健全完善执法制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公安机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提供群众满意的“公共安全”产品,就必须首先注重过程控制和细节管理,将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执法标准统一化、办案流程具体化、办案要求明确细化,使民警执法时有章可循、有例可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问计“标准化”,正是把好这道质量关的绝佳路径。每一次执法活动背后,都似有一只无形的约束之手,那就是规范。立规定矩,成了规范执法的切入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近年来,在公安部的推动和努力下,与执法紧密相关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就先后制定、修改了数十部。

 

2013年,公安部根据行政强制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23件部门规章,完善了29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发布了有关“巡逻盘查”、“现场处置”、“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重点环节的330余件规范性文件。这部堪称“红宝书”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执法标准,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对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一批基层急需的执法制度为重点执法环节、执法岗位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成为广大基层民警进一步向标准化迈进的“法宝”。

 

不同层级的执法制度逐步覆盖了从接处警到案件终结的全部执法过程,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执法制度体系,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发挥着重要的引领、规范作用。据统计,仅省级公安机关就制定了2800余件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民警执法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还全面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禁刑讯逼供”,建立完善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制度,使保障人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严格化。 

 

同时,公安部还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规定》等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理念之变

 

以精细化为手段,助力民警执法能力大提升

 

比定规矩更难的,是转变执法者头脑中的观念。从执法“治民”到执法“为民”,一字之差来之不易。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过去有的公安机关习惯以管理者自居,有的民警也把执法看成是一种特权,因而出现个别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办事刁难拖沓,甚至出现公权私用等现象。为此,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大力加强执法思想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同时,通过大规模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着力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

 

据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公安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实战演练、案例点评、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大规模执法培训,已累计培训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1000余万人次。

 

在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并先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基本级、中级、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这场被称为民警“高考”的大规模考试意义深远。公安部要求,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派出所长、刑警队长等县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通过中、高级执法资格考试者优先晋升职务。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大大提高了全体民警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掀起了学法、用法的新高潮。

 

同时,在日常执法中,各地还注意积极创新方式,力求取得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江苏在全省公安机关推广了盐城市公安局的“说理执法”工作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以平和的态度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

 

江西省宜春市公安机关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以人为本,通过处罚前先开展背景调查、处罚后再跟踪回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执法对象,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在不影响正常办案的情况下,作出宽缓的处理决定,让人民群众感觉到了公安机关威严中的温情;

 

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提出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地、理性地、文明地从事执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从细节入手,以民心为重,通过不断引导公安民警深入思考和认识“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等问题,公安机关逐步实现从管人到服务人、从被动转为主动的执法主体意识转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已深印在民警的头脑中,成为公安机关日常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科技之翼

 

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监督力度、提升执法效能

 

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信息化手段的充分运用,给执法全程打上了现代科技的深深烙印。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的网上执法监督平台给办案民警帮了个大忙。针对正在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网上执法监督平台向民警发出提示:该案现场勘查不够详细,特别是缺少对受害人伤情记录的视频、图像资料。办案民警马上找出出警时拍摄的伤情视频、图片,将这些资料上传到系统里,使整个过程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民警本次办案的考核分数也在网上自动生成。这是山东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公安法制视频监督信息系统的一个缩影,它实现了省公安厅到一线所队点对点的远程讯(询)问、复议听证等信息化深度运用。

 

执法信息化建设近年来取得长足进展。各地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和监督管理新模式,普遍建立运行了统一的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启用了电子笔录、电子印章,建立了电子执法档案,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

 

从110接警开始,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到结案的各个环节,都要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法律文书。网上呈请审批、法制部门网上审核、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网上批准,案件证据材料、办理流程都在网上实时呈现,违反法定程序自动预警,从而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拓展了监督空间。

 

江苏利用智能预警模型,使系统能够自动查找可能存在问题的警情、案件等,提升了执法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陕西省公安厅确立了“全警执法规范化、规范执法信息化”目标,实现了全省执法办案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

 

在北京市公安局,民警们渐渐习惯了在被监督状态下工作。胸前的摄像头记录下执法全过程,传回由督察部门入档,这被戏称为“黑匣子”的装备叫做“规范执法通”。

 

起初,被‘监视’是不适应,但慢慢发现,被‘监视’的好处远远大于这种不适应。”北京市公安局一名派出所民警讲述了他的一次亲身经历,“有一次深夜出警遇到一名醉酒者,清醒后说民警打过他。要是在以前,那可就说不清了,大半夜的也没证人,还好当时我们带着执法通,把录像一放,这人就灰溜溜地走了。同样,监督是双向的,基层民警也必须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办案。

 

民意之鉴

 

以公开化为桥梁,有效增强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开是防止、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方便群众、提升自身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

 

2012年8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要求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推行执法公开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公正。

 

请问一下,我的案件回告代理人唐所长在不在?”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分局一派出所内,一名办事群众正在问询。

 

原来,执法回告工作要求公安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向案件当事人告知或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督促民警,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诉求,始终置案件于动态管理之中。”荆州分局局长王成介绍说,该制度实行3个月内,分局先后开展治安、刑事案件执法回告158起,被回告群众普遍满意。

 

在辽宁,公安机关建立了网上公安机关服务大厅系统,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有关公安机关服务社会的内容及程序,查询警情和案件有关信息,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建言献策、参与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在山东,案件回访制度积极推行,对已查结的治安案件和已调解完毕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就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执法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门访谈,听取当事人对公安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治安稳定”的目标。

 

在吉林,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省公安厅研发了执法公开系统,第一时间将刑事、行政案件办理信息,通过12110报警平台向控告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及时告知执法进展和结果。

 

为加强事中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在基层办案所队设立了法制员,把好法制关。

 

2010年,公安部确定江苏、浙江、山东、北京4地为“领头羊”,带动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持续发展。2012年,公安部命名了12个市级、105个城市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以及243个基层所队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公安机关在规范化中开启的全新执法时代,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天地。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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