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项目基础信息表
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理服务 □其他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 □特定对象 (可多选) | |||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 | 受理在云南省内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含500万元)公司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设立许可审批。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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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871-67195696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311室 | |||
业务表格 | 1 | |||
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驻厅监察室 电话:0871-63635387 | |||
项目详细信息表
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子项目名称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上报件 □联报件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
办理条件 |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的授权,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41号),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权限确定为 “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含500万元)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
收费名称和标准 | 无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1)份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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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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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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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清单上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需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且经营场所地址和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的地址须一致。 | ||
5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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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 | |||
办理程序 | 1、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补正全部内容,下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经处务会研究后,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对于受理的,由初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内容的核查,后由复审人员结合初审意见进行重点材料的再次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复审人员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复审意见,经报批后出具《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确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理结果 | ||||||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人:guan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