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和云南省总工会共同制定下发《云南省 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省内 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的通知》

23.10.2015  19:37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今年6月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2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相关服务要求,为我省劳模提供快捷便利的医疗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更好地做好劳模服务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于近日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省内三级医院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的通知》(云卫医发〔2015〕27号)。

通知要求,各医院要对省部级以上劳模在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等方面实行优待,“对身患特、慢性疾病的劳模和需住院治疗的劳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病房、床位,组织会诊,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规定了工会、劳模及家属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工会要向本地区的劳模宣传解释好政策,积极督促劳模不拖欠医疗费用;就医的劳模和家属要积极配合并协助好优待工作,尊重医院提出和实施的治疗方案,不拖欠医疗费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通知的下发方便了劳模就诊和住院治疗,更好地保障我省劳模的健康权益,使工会劳模服务管理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同时,也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劳模服务政策起到了好的示范带头作用,有利于在全社会上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引导激励广大职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推动我省跨越式发展作贡献。(省总生产保护部 张明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