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内部发行报刊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新闻出版局、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
近年来,内部发行报刊违规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保密、出版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买卖包含涉密信息的内部发行报刊,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发行报刊保密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内部发行报刊保密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根据有关精神,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部发行报刊要加强出版、发行、印刷等各流程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流程责任机制,从源头防止失泄密的发生。在出版方面,内部发行报刊要严格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国家出版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歪曲重大革命和历史事件的错误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在发行方面,内部发行报刊须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严格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擅自超范围发行、违规公开征订。向境外发行或交流内部发行报刊,须经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在印刷方面,印刷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内部发行报刊,必须验证出版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出版许可证已过期的,不得承接印刷复制业务。
二、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各项保密规定。内部发行报刊的主办单位应对每期刊登的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内部发行报刊的明显部位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定不清的,应该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保密管理制度。内部发行报刊应按照《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业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的,主办单位要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建立健全失泄密及时封存回收制度。
三、内部发行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新华社等有密级的内部发行报刊上的任何资料。如确需使用,有关单位应书面向新华社等主办单位提出解密建议,并征得主办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内部发行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要负责推动和监督所属出版物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规,内部发行报刊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一段时间内出版发行的内部发行报刊进行保密审查,坚决避免刊登的信息内容出现单期不涉密但累计多期后涉密的情况。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人员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加强保密管理,并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刊登广告,不得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违反出版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内部发行报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失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派出检查组实时检查。
检查结束后各州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各连续性内部出版物编印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于11月20日前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印刷发行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杨显涛;0871-64110390,13669712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