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证金新规获点赞做好行业监管才能正本清源

29.02.2016  16:13

     我国出境旅游日渐火爆,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2015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1.2亿人次,而在如此庞大的基数下,出境游的相关问题也随着而来并被放大,其中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归还的监管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因旅行社收取旅游者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此,国家旅游局正式下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即使是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的现在,游客出境滞留不归或是旅行社不归还出游保证金的现象都时有发生,《通知》的出台将有助于规避出境游保证金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游客对旅行社都是好事。但要根本解决保证金不规范的行为,旅行社自身加强管理、旅游执法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才是最重要的。”谈及新规,有出境旅行社负责人如是说道。

出境防滞留  出游保证金增加“跑”的成本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普通民众开放出境游,旅游企业为防止游客滞留境外不归,要求其事先交纳出境游保证金,这也成为出境游市场中的一个“公开的秘密”。
  “一趟出境游的实现,涉及到游客、组团社、领馆、地接等几方,组团社要向地接担保游客不会‘跑路’,担保往往是一定数量的金额,若游客真的在境外滞留不归,除了要向地接社支付担保金额外,当地移民局或者签证中心就可能对旅行社进行处罚,包括处以罚金、对旅行社发出的旅行团拒签或直接不接受他们的送签,这显然会对旅行社业务产生不良影响。如果经常出现游客滞留外国等严重情形,旅行社还有可能被国家旅游局取消经营资格。所以旅行社往往会对游客收取保证金” 云南美途海外旅行社总经理汪涛介绍。“相信很多旅行社其实并不愿意收取保证金,这个过程繁琐耗费精力,但保证金的收取能增加游客‘跑’的成本,对部分希望利用旅行社出境滞留在外的人来说,是有一定的限制作用的。同时也保护了旅行社自身的利益。”
  对此,受访的几位出境社负责人都表示了认同。业者表示,对于保证金到底该收多少,并没有明文规定和标准。不同的线路及目的地收取的保证金都不一样,旅行社会根据游客所提交的材料及银行流水单等做出评判。“一般业界比较统一的标准为每人5万元起,欧美、日本等线路可能会略高。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家旅行社评判标准不一样,具体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以及收取和退还方式则由双方另行约定。” 凯撒旅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雷舒涵介绍。不过,也有业者表示随着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游客滞留国外的情况已经很难发生,实现了游客“零保证金”出游。“最近几年,大部分游客我们都未收取保证金,当然,他们的材料及相关信息都是经过我们研判的。” 凤凰旅游昆明分社美洲专线负责人杨竹玲告诉记者。

属“真空”地带  出游保证金存乱象
  2015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达到1.2亿人次,在此基数下,即使只有部分出境产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但涉及金额仍然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但与此不符的是,出境游保证金一直行走在法律监管成死角“真空”地带,此前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均无明文规定,亦无相应行业管理规范。
  而正因为出境游保证金游离于法律的空白,个别旅行社存在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等不规范操作,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2014年11月,江苏南京便发生了一起挪用保证金中饱私囊的案件。该旅行社一名分店店长袁某收取保证金后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用于归还个人高利贷,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
  2015年3月,北京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金诉讼案,市民邵女士等10名赴泰游客向北京市中国旅行社交纳50万元保证金,按合同约定,保证金应于2015年2月3日至5日期间全额退还游客账户,但到了3月,超期一个多月,旅行社仍未退还,原来这笔巨额保证金被旅行社挪用,无钱还款。
  在业内人士看来,旅行社“出于无奈”征收的出境旅游保证金,近年来屡屡出现扣留不还、挪为他用等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相对来说,除了国企旅行社,许多通过下线公司收取游客的民营企业内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显见,云南旅游市场中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有业者直言。 

国家旅游局出招规范 保证金需银行托管
  出境游保证金事关游客的切身利益,在管理“无法可依”的现实窘境下,保证金无疑具备安全风险,依法监管保证金迫在眉睫。这次国家旅游局出台《通知》规范出境游保证金,迈出了依规管理的第一步。
  通知指出,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开展对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自查清理。如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存在以上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各地要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向游客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签订由旅行社、旅游者、银行参与的出境游保证金三方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资金冻结的期限,资金解冻的条件、流程,以及划扣保证金的条件、期限、文本格式、账户信息等主要事项。
为新规点赞  旅行社已启用第三方监管
  对于《通知》的下发,业者都给予点赞。不少出境社业者表示,其实在通知下发前,旅行社对出游保证金就已经启用了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来规避风险。雷舒涵介绍,有关保证金的管理方式,凯撒旅游总部早先已与银行进行洽谈合作,并执行了一段时间,凯撒旅游进驻里面后也启用了相同方式“如今国家旅游局下发的这一通知,说明我们的方向是正确的。”
  旅游百事通也表示此前以通过实施“担保函”制度和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解决出境游保证金难题,实现“0保证金”出游,如需缴纳保证金的也由各地公司向供应商出具担保函。现按国家旅游局最新要求,的确需要收取游客出境游保证金的,均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全力杜绝了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也避免了通过个人账号收取的现象。
  汪涛也表示,云南美途海外旅行社之前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诚信系统来规范出游保证金的收取,游客的出游不会直接对接到公司个人员工的,“如今新规出来后,我们也会积极研究配合,更为全面的完善监管。”汪涛说。

行业监管需加强  消费者选择更应谨慎
  点赞之余,也有业者表示,新规的规范作用毋庸置疑,但旅行社自身的管理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的加强才是减少旅游保证金乱象的根本途径。有业者谏言,旅行社选人、用人及企业管理十分重要,管理好企业及员工才能从源头杜绝偷用、挪用保证金等情况的发生。许多曝光的事件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而旅游主管部门需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应结合中国已经颁布的如工商、财务、合同等相关法律,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严惩相关违法行为,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对旅游消费者来说,选择出境游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查看其是否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要查看旅行社是否具备相关出境游资质。而对旅行社要求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时,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金额、返还方式和时间等事项。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切勿将“出境游保证金”转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