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情况

05.02.2015  11:47

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联合发文,从2015年7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