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有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有关规定,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划分如下:
(一)为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便于企业申报,国发〔2016〕72号文件中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将国务院公布的原文列入。
(二)国发〔2016〕72号文件中“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部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三)国发〔2016〕72号文件中“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分为省级和州市级两级核准权限,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省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州、市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核准。核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州、市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云政发〔2015〕41号)即行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