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08.06.2015  14:18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玉溪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玉政发〔2009〕1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及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当统筹考虑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和政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二)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5年以上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热心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四)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对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谈纪要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参与市政府对外协商、谈判及相关文件起草、审核工作;

  (四)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

  (五)为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根据指派对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予以代理;

  (七)参与市政府涉及的信访接待和行政调解工作;

  (八)协助市政府参与化解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

  (九)协助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或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十)办理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参加其它有关工作会议;

  (二)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相关部门同意,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及相关部门对所承办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履行职责时,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五)为履行职责需要,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调研、考察要求;

  (六)依法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维护政府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和政府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宣传、招揽个人业务;

  (六)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得在政府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八)依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项要限时办结。一般合同(协议)文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4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遇特殊情况,按要求时限提交审查意见;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前应事先报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五)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经法律顾问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县区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介绍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接受市政府领导咨询时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律师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任期工作考核为不称职的;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市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市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市政府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合同纠纷,增强政府依法行政和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第三条 合同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或者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合同呈报市政府前,应当由承办部门法律顾问和法制机构先行审查,文本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未经部门法律顾问和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承办部门不得直接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

  第五条 承办部门将合同呈报市政府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送审稿(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二)起草合同的相关依据、背景资料;

  (三)部门法律顾问和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完整、有序。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收到承办部门报送的合同文本时,应当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由市政府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同意后,批转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完善。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资质;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合同结构的规范性;

  (四)合同文本用语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五)法律法规对合同订立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是否按法定程序订立合同。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审查合同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配合,需要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合同,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遇特殊情况,按要求时限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审查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或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领导审定或者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合同时,应当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三条 负责合同具体履行的部门应当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发现合同相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积极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同时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签订政府合同,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合同审查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玉政发〔2009〕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工作考核和任期内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度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年度工作考核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相关服务部门的意见予以评定。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四条  年度工作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分值,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60分以上89分以下),不称职(60分以下)。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纪律(20分)

  1.不服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职的,一次扣5分;

  2.未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同意或批准,不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业务活动的,一次扣5分;

  3.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

  4.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5分;

  5.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6.离开本市一周以上,或出境、出国事先未报告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一次扣5分;

  (二)履职情况(60分)

  1.未按《玉溪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时限和审核要求出具审查(含法律)意见的,一次扣10分;

  2.出具的审查(含法律)意见错误或明显不当的,一次扣10分;

  3.未按法律顾问职责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4.未按时提交年终工作总结的,扣5分。

  (三)规范执业(10分)

  1.执业期间被投诉经查证属实或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一次扣10分;

  2.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一次扣10分。

  (四)执业形象(10分)

  有违反《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情形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等有损政府法律顾问形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10分)

  1.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2分;

  2.提出的审查(含法律)意见和建议被市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

  3.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年度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任务较重、次数较多的,每超过全体政府法律顾问年平均工作任务量1件加1分。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奖励。 
     

  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评为优秀,任期内两次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其任期工作考评为不称职。

  任期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续聘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在任期届满时优先续聘,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 发布人: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