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怒江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怒江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州委、州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到实处,杜绝类似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在我州发生,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李文才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侯新文 州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毛宝荣 州发展改革委正处级稽查专员
和泽芳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褚桂林 州公安局副局长
廖建松 州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杨长茂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史建琨 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和德武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郝石君 州农业局副局长
杨桂良 州林业局副局长
舍付兰 州水务局副局长
姚丽明 州卫生局副局长
杨云胜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尹建中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史建琨兼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州环境保护局抽调,具体负责全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日常事务。
二、排查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各县各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日常环境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三、各成员单位排查重点及任务分解
(一)州环境保护局
1.各县各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排查我州范围内各级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各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布局项目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是否相符;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气、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入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及未批先建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
2.化工、冶金、有色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排查上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遵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废水、废气中重金属污染指标排放达标情况,尾矿库、危险废物库等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环境管理情况)。
3.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和整改情况,包括近一年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的整改情况;近一年来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消除污染、整改环境隐患的情况;因环境问题受到群众多次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及水质达标情况。
排查各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水质达标情况;水源保护区标识、界桩、界碑、隔离栏等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整治情况。
5.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
排查省环境保护厅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转办的重点环境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重点环境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6.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情况。
排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的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贮及备案情况,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设备配备及监测制度落实情况;排查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排查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二)州公安局
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中,加强责任意识、合作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强化联动机制,发挥综合监管优势,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1.及时受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
2.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行为人;
3.做好对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汽车尾气监测等工作。
(三)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排查各县建筑扬尘、噪声污染、城区街道、道路扬尘污染现状;
2.做好四县“两污”处理营运及规范管理的监管;
3.协同州环境保护局排查三江并流自然保护区内是否有违规建设项目。
(四)州司法局
1.做好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活动;
2.充分发挥公证律师法律专业优势,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如加大公益法律援助力度,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3.做好环境污染引发纠纷的调解,化解环保安全隐患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头。
(五)州工业信息化委
1.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继续做好“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淘汰退出工作;
2.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环保风险意识教育,禁止企业违法生产;
3.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明令淘汰项目落户。
(六)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各部门工作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信息,重点监管;
2.负责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加强对全州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排查,对病库、险库等不达标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治理。
(七)州水务局
1.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2.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威胁水质安全的行为;
3.做好河流水质的监测预警工作,并及时与州环境保护局沟通协调;
4.在河流水质恶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要求,做好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
(八)州发展改革委
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把企业准入门槛,对“高耗能、高污染、高风险”的项目,对影响全州生态文明建设的项目立项要反复论证,严格把关,严禁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项目立项;
2.积极申报全州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推进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立项、建设。
(九)州农业局
1. 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及设施运作的指导与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完成畜禽养殖领域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
2.结合2014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果,协同环保部门排查农业灌溉用水及农田土壤环境安全问题;
3.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科学使用的指导,防止农业面源环境污染。
(十)州林业局
1.加强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联防联控,筑建森林防火屏障;
2.排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是否有违规建设项目;
3.加强城镇面山的绿化及生态脆弱区域的植树造林工程。
(十一)州国土资源局
1.加强对境内采、探矿权人和企业的监管,严格企业规范化生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因采、探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防治做好治理工作;
2.加强做好采、探矿区的植被恢复和生态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坚决依法严打非法采、探矿行为,严防私挖乱采引发的环境污染。
(十二)州卫生局
1.严格按照省卫厅局、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政发〔2014〕20号)文件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和废水的处置监管;
2.加强对全州医疗机构使用的放射源的管理,防止因放射源遗失、泄漏引发的污染事故发生。
(十三) 各县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州人民政府在环境安全隐患中的部署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行动方案,积极组织各职能部门抓好落实,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做好日常信息上报及总结。
四、时间安排及排查方法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分为排查整治、督查评估、总结及后督查三个阶段: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1月—5月20日)
1.各县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部署。
2.各县对辖区内企业下发环境安全隐患自查通知。
3.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开展自查,必须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4.各县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排查,不能出现不查和漏查的现象。要求对辖区内企业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信息(各县参照附件中的各类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自行制定,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后由企业和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各自存档)。
5.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各县排查整治情况及有关信息(详见附件)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二)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6月1—25日)
1.各县对排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州环境保护局。
2.由州环境保护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地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抽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
3.对检查出的问题,州环境保护局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三)总结及后督查阶段(2015年7月1日—8月20日)
1.各县人民政府将整改落实情况和有关信息报州环境保护局。
2.州环境保护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州、县两级排查和州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查,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3.由州环境保护局汇总各县排查情况后形成总结报州人民政府。
五、处理及整治意见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标准、分类处理:
(一)关于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
对工业园区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责令限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审;对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符的,未入驻企业不得入园,对已入驻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逐步退出园区;对工业园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集中治理设施不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入驻企业不按照要求处理及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 涉及环境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给予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试生产超期1年以上、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停止生产(运行),给予处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妥善处理。对2015年之后的建设项目,严格纳入日常监管,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办发〔2014〕56号文件严肃查处。
(二)关于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方面的问题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各级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者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州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
(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涉及的环境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者对环境治理任务拒不落实的,一律停产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对整改不到位或者要求开展的环境治理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限期整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
水源地标识等保护隔离措施没有落实的,由所属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所在地政府要提出具体解决办法,限期完成整改。
(五)关于重点信访案件的有关问题
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拖延不办的,一律限期查办;对案件办理中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的有关问题
对不符合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进展滞后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实施。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落实的,要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尽快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研究制定本级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要划出任务区块,配备得力人员,集中时间,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彻底摸清本区域内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全面开展清查,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周密部署,认真检查
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长效监管。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以前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查缺补漏,查清问题,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落实。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
各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安全监管、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等成员单位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特别是在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应在2015年6月20日前报送排查工作总结并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州环境保护局报送有关附件。加强针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报道,督促企业公开整改信息,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把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重点问题、典型案例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附件:1. 怒江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2. 各项重点内容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怒江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
号 | 地 区 |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
工业 园区 | 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 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废处置情况 | 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 |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 | 重点信访 案件 | ||||||||
园区 数量(个) | 问题 数量(个) | 项目 数量(个) | 问题 数量(个) | 企业 数量(个) | 问题 数量(个) | 企业 数量(个) | 问题 数量(个) | 水源 数量(个) | 问题 数量(个) | 案件 数量(个) | 问题 数量(个) | ||
1 | 泸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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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 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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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贡 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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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兰 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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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单位(盖章单位)为各县人民政府;填表人为各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人为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2.1
县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工业园 区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数量(个) | 是否下达整改通知 | 整改措施 | 整改期限 | 是否违法 | 是否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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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单位为各县人民政府;填表人为各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人为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2.2
县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建设项 目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 数量(个) | 是否下达整改通知 | 整改措施 | 整改期限 | 是否违法 | 是否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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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单位为各县人民政府;填表人为各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人为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2.3
县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废处理处置情况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 数量(个) | 是否下达整改通知 | 整改措施 | 整改期限 | 是否违法 | 是否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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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单位为各县人民政府;填表人为各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人为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2.4
县受过处罚、发生过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 数量(个) | 是否下达整改通知 | 整改措施 | 整改期限 | 是否违法 | 是否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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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单位为各县人民政府;填表人为各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人为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2.5
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水源地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 数量(个) | 是否下达整改通知 | 整改措施 | 整改期限 | 是否违法 | 是否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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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单位为各县人民政府;填表人为各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人为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2.6
县环境保护重点信访案件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重点信访 案件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数量(个) | 是否下达整改通知 | 整改措施 | 整改期限 | 是否违法 | 是否处罚 | 处罚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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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表单位为各县人民政府;填表人为各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审核人为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怒江州 发布人:阿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