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商市〔2015〕46号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7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抄送:省发改委、省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2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猪肉储备和吞吐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商市〔2013〕172号)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猪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猪、冻猪肉和火腿。
第三条 储备肉结合各地人口规模以及猪肉类产品生产优势,按照布局合理、集中储备、区域辐射的原则建立,形成以昆明市和有关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为主的省级区域型储备格局。
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储备肉计划,委托具备一定监管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负责储备肉的具体监管工作,并对储备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招标确定储备肉承储单位;负责明确承储单位的资质、条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审定承储单位,组织实施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肉动用工作。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储备肉财政资金管理。会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总规模和承储计划确定监管经费、各类储备肉补贴标准;负责管理、安排、审定并拨付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负责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有关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商务、财政、农业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省级储备肉管理工作。对属地承储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管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上报;配合完成省级储备肉动用相关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猪肉储备制度。
第九条 受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储备肉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储期内各区域储备肉计划的建议;对报名企业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初审;配合组织承储企业公开招标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现场检查、更新轮换、质量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储备肉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配合完成储备肉动用工作。
第十条 承储单位负责省级储备肉在栏(库)管理工作,接受商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储备肉存储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储期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并履行承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按照省级商务部门下达的动用计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肉,确保储备肉在投放过程中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章 承储单位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储备肉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州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确保储备肉的安全;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近3年承担的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二条 生猪活体承储单位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基地场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2004)规定的其他条件;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在5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不低于60头,且必须自繁自养;常年存栏量应不低于45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不得低于常年存栏量的40%。
第十三条 冻肉承储单位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冷库存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
第十四条 火腿承储单位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产品质量应符合《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要求,火腿存储能力在300吨以上。
第三章 承储单位资格审定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实行储期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审定和公示。
第十六条 储备肉承储资质的审定
(一)储备肉承储资格申请程序
承储单位向省级商务部门申报省级储备肉承储资格,并提供如下材料(附件中表格要求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一式三份;其余全部材料均要求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1.生猪活体承储单位提供:(1)云南省省级储备肉活体储备承储单位资格申报表(附件1);(2)云南省省级储备肉活体储备基地场资格申报表(附件2);(3)农业部门出具定期防疫证明;(4)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6)饲养场兽医防疫管理规定;(7)饲养管理规定。
2.冻肉承储单位提供:(1)云南省省级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单位资格申报表(附件3);(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资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4)冷库管理制度。
3.火腿承储单位提供:(1)云南省省级储备肉火腿储备承储单位资格申报表(附件4);(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4)仓库管理制度。
(二)储备肉承储资格审定程序
1.初审。监管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
2.复审。由省级商务、财政、农业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定。
3.公示。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对承储单位进行公示。
第四章 储备肉计划下达
第十七条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各区域猪肉产品养殖(生产)品种和规模、区域人口规模、前3年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和储备肉管理情况等将储期内储备计划下达各区域。对藏区、灾害频发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可给予一定的倾斜。
各区域各类储备肉计划的参考计算依据:
各区域各类储备肉计划初定数=全省各类储备肉计划总数*(0.6*前一年度对应区域各类产量/前一年度全省各类产量+0.4*前一年度对应区域人口数/前一年度全省人口数)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及其承储品种和数量通过招标确定。合同约定承储品种和数量、承储期限(一般为3个日历年度)、补贴标准和储备要求等事项。
第十九条 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根据招标结果下达储备计划。
第二十条 监管单位与中标承储单位签订责任书。
第五章 储备肉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填报《猪肉储备落实情况自查表》(附表5)。未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入储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未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肉的,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挂牌明示、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根据自身生产需要拟定出栏、轮库计划。每年接受一次活猪强制免疫抗体监测和公共卫生安全抗生素、重金属、残留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在出栏期和轮库期,承储单位要及时将储备数量变动情况向监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管单位要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测,有关情况每月报省级商务部门,如遇突发情况随时按要求报送。每个日历年度报送储备肉计划执行情况和监管情况总结。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储备肉计算机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单位报送有关信息;同时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在每月10日前编制《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汇总表》(附件6)和《云南省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省级商务、财政部门。
第六章 储备肉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根据需要,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因发生持续性或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肉品供需严重失衡时;
(二)受疾病、疫情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三)保障重要节假日市场供应时;
(四)战争等重大事件发生时;
(五)紧急对外援助时;
(六)其他紧急事项。
第二十八条 储备肉投放前须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七章 财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财政补贴标准
(一)储备肉省级财政补贴包括利息补贴和代管费补贴,其中活体按照每头每年进行补贴,冻肉和火腿按每吨每年进行补贴。
(二)活体储备存栏生猪体重需在60公斤以上,冻肉储备为分割冻猪肉或冻片猪肉(二分体)。
第三十条 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由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统一安排,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完成省级储备肉任务的承储单位,填报《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监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国库集中支付制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监管单位未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 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收回项目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7日起实施,2008年10月7日颁布的《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云商市〔2008〕121号)自行废止。
附件: 1.云南省省级储备猪肉活体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2.云南省省级储备肉活体储备基地场资格申报表
3.云南省省级储备肉冻肉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4.云南省省级储备肉火腿储备承储企业资格申报
5.猪肉储备落实情况自查表
6.云南省级猪肉储备现场查验汇总表
7.云南省省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120430.xls 120431.xls 120432.xls 120433.xls 120434.xls 120435.xls 120436.xls
来源: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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