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违法婚育的思考
28.05.2015 12:00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早婚早育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施行,直接践踏法律的严肃性,与新农村建设极不相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是与优生优育政策相悖。早婚必然导致早育,早育影响妇女健康,过早结婚生育,直接从少年过渡到少妇,没有了人事中的青春,特别是早育妇女年龄小,小的只有十四岁就生育,缺乏哺育子女的能力,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和人口质量。
二是婚姻家庭不稳定,影响社会和谐。早婚歪风盛行,不仅影响个人成长,更多的是早婚青年多外出务工,家庭观念淡薄,责任担当意识不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下,一点小矛盾就要闹分手,其结果造成早结早离的家庭悲剧,家中留下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加大了社会负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就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婚育法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依法婚育意识弱化
表现在:
一是单位部门内部宣传的多,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实质性宣传的少,群众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知度不高,部分群众认为婚姻法、婚育登记条例可有可无,年龄不到就结婚生育,严重影响法律的执行力和严肃性。
二是对未成年人的婚育法规教育不够深入,卫生健康教育不够普及。
三是宣传方式有待创新,以会议宣传、发资料宣传的多,采取以案说法、反面典型教育的少,致使群众对法律法规难以入心入脑,难以形成强制的规范。
(二)治理缺乏长效机制,违法婚育持续发生
一是对违法婚育治理研究不够。就开展农村违法婚育治理而言,近年来很少开展大规模的治理行动,仅是发个文件安排部署,对治理工作专题分析研究少。
二是督查部门没有对农村婚育工作进行有效督查,没有形成对农村违法婚育治理常抓常管的态势,致使农村违法婚育现象不断发生。
三是对违法婚育对象缺乏持之以恒的教育和查处,违法婚育涉及对象多,范围广,且流动人口多,仅用一两个个月进行查处,容易反弹。
(三)综合治理联动不够,整体合力发挥不足
一是开展综合执法做得不够,虽然民政、公安、教育、计生、卫生等部门及各乡镇每月通报信息,但在违法婚育治理上仅是计生部门单边作战,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管理工作脱节,各部门之间没有做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目前,计生、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政策不相配套,如公安部门取消了新生儿户口申报登记的一切前置条件,到医院出生的婴儿都能开到出生证明,并给与相关费用报销和补助,而婚姻登记部门只要达到法定婚龄,持身份证、户口册就可以办证结婚,形成“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执法局面,表面上大家都在依法行政,实则在职能之间留下了执法盲区,增大了违法生育的查处整治难度。
(四)对新常态下农村婚育工作研究不够,方法方式有待创新
一是地方行政权力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属地管理职责没有全面落实,村民自治作用发挥不明显,“村规民约”流于形式,对早婚早育对象教育无力、查处不严,缺乏约束力。
二是对早婚打击缺乏力度,因法律对早婚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对早婚整治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对早婚治理研究少,甚至无一例查处。
三是对流动人口监管难,大量计划外生育主要发生在流动人口上,相当一部分违法婚育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信息难以掌握,给监管和查处带来较大困难。
四是涉外婚姻结婚登记难,导致违法生育查处难。
五是大龄男青年逐年增多,依法婚育形势依然严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策与建议
(一)宣教结合,形成婚育法治宣传常态化
一要加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婚育法规纳入“六五”法治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多出门开展宣传活动,营造依法婚育的强大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婚育法规教育和卫生健康教育,从源头上筑牢依法婚育观念。
三要开展传统美德与自立教育,增加广大青年的社会、家庭责任感,为社会、国家造就一批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四要创新宣传方式,定期公布和公开依法查处违法婚育情况,以案说法,发挥震摄作用,增强群众依法婚育意识。
(二)完善机制,形成违法婚育治理常态化
一要强化综合治理,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治理早婚早育的具体措施,使治理工作长期规范开展。
二要完善考核机制,在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基础上,应把依法结婚纳入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大抓农村婚育工作的力度。
三要建立早婚检查、监督、举报等制度,做到对早婚者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要完善督查机制,每年对违法婚育治理工作开展二至三次督查,适时进行通报,对长期不落实治理职责,查处不力的应启动问责程序。
(三)统筹协调,形成部门联动治理常态化
一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真正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乡镇、村各级领导干部治理早婚早育的职责,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助抓,职能部门及各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违法婚育治理有人抓、有人管、常抓常管的工作格局。
二要坚持好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农村婚育工作的分析研究,及时解决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三要落实好信息互通制度,强化日程工作业务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人口计生、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四要适时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合力。
(四)创新方式,实现依法行政常态化
要加强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户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打击和查处违法婚育行为。
一要以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突破口,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早婚早育行为。
二要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健全本地外出务工人员台账和本地16岁以上人员婚育台账,采取与本人和家庭成员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加以约束,强化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强化农村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教育,将依法婚育纳入村规民约,促进村民自我监督管理。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8.05.2015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