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5类地方政府定价5类车辆减免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要加快推行差别收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同时,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5类停车设施将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类停车场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在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方面,《意见》中明确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市政道路除外,下同)临时停车泊位;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同时,《意见》还规范了收费减免的政策,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应免收停车服务费。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近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应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对短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具体免费停放时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
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实行收费封顶
《意见》表明,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差别收费,从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并且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计次)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实行收费封顶,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等停车服务收费措施。
停车费必须明码标价,设置标价牌
《意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暂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同时,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近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收费政策。(都市时报 记者李俊茜 实习生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