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思考

14.10.2020  15:56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1988、1993、1999、2004、2018年五次修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从来没有改变。

  从中国社会主义建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光辉历程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在带领人民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深刻总结中国近现代政治发展的历史教训,深刻总结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经验,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时期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精辟论述。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江泽民同志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

  改革发展进入新时代,必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做到“四个坚持”、做好“五项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繁荣富强。任何时候都要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通过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更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作决策、推工作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

  ——坚持依法治国。任何时候都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法律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规来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做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实现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实现决定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有机统一。

  ——推进地方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至此,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了“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能。

  2016年以来,先后制定颁布了《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临沧市绿化管理条例》五部地方性法规,《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正在制定中。

  要认真总结近5年来的立法经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关注社会热点,回应群众所呼,在提高立法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上着力,在稳步推进地方立法上创出“立良法、促善治、保发展”的临沧特色。

  ——推动法律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协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挥法律实施主体作用,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侵犯群众合法权益问题。

  就当前来讲,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点的宣传贯彻,以国家根本大法为统领,推动其他法律贯彻实施,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基本特征的认识把握,增强全民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营造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捍卫法治,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为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

  ——增强监督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核心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律尊严、法治权威。要围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拓展监督领域、丰富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方法、健全监督机制。

  要充分运用监督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加强监督。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审议意见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加强代表工作。人大代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权力,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要以“学习有阵地、做事有平台”为基本要求加强人大代表活动阵地建设,积极探索领导督办、调研督办、接待督办等方式,健全和完善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机制,通过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高质量履职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为人大代表联系、宣传、组织、服务群众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加强自身建设。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强化核心意识,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为契机,系统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涵,掌握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法律规定、基本方法,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站位党的要求、发展需要、人民利益的高度来分析、看待问题,谋划和推进各项工作,处处体现与党委同向、与政府同力、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步。

  要增强中心意识,以“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来,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为引领,充分认识临沧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立足人大工作职能,寻找和落实“两次跨越”的发展路径。

  要提升工作效能,按照“党的领导、人民至上、依法履职、守正创新、赶超跨越”的理念和思路,发扬“头顶理想,脚踩泥巴,心中有民,手上有招,创新干、团结干、拼命干”的临沧作风,增强信心,改进方法、规范程序,精益求精,让每个人更加自觉地投身自身建设,扎实推进人大每一项工作,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