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留增加婚假15天 产假延长60天 男方“产假”30天

01.04.2016  08:14

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举措,对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十分必要。

根据此次新修改条例,我省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以上三种情况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婚假”、“产假”,新修改条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晚婚晚育假只变更名称,取消’ 晚’字,保留过去的放假天数,不做减法”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生育假、护理假奖励,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